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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脸不?”江苏无锡,女患者到诊所看病时,突发危重疾病,就诊医生第一时间开展急救

“要脸不?”江苏无锡,女患者到诊所看病时,突发危重疾病,就诊医生第一时间开展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女患者送往医院救治。可万万没想到,这位女患者康复出院后,反倒把就诊医生和诊所一并告上了法院,认为就诊医生未能及时提供病历材料,导致延误救治,且诊疗行为有问题,导致自己突发疾病,所以索要22万余元赔偿。法院判了!!

这案子一出来,网上吵翻了天。

好多人第一反应就是“救人反被讹”,气得不行。

可判决书真正较量的,压根不是道德账本,而是一套精密的法律逻辑。

监控拍得清清楚楚。2025年6月5日上午10点03分,蔡某骑车进了无锡这家小诊所。诊所就一个医生康某加一个护士。她进门就说头晕、难受。康某一听,心跳过速、出汗多,连水都喝不下去。护士刚帮着喂了救心丸,人直接晕过去了。康某测了血压,判断可能是中征兆,马上针灸人中穴。护士同步拨打了120——10点13分。10点26分,救护车把人接走了。分文未收。

大医院一查,基底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多个脑室出血、急性梗阻性脑积水。能活着出来,算命大。

命捡回来了,转头把康医生和诊所告了。理由三条:没及时给病历材料、延误救治、诊疗有过错。张嘴就要22万多。

很多人一听就炸了,救人还救出错来了?

法院不这么看。

病历没及时写,不等于医生有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写得明白:紧急抢救没来得及写病历的,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就行。人快不行了,你让人先翻本子记笔记?救人是第一位的,文书工作靠后站。

康医生事后确实补写了病历。补得规不规范另说——“补记有瑕疵”和“诊疗有过错”,中间隔着一道硬门槛。

法院拆了三个争议点,每个都打在七寸上

第一个:急救措施到底有没有错?

法院算了一笔时间账。从蔡某出现在诊所附近监控画面,到护士拨出120,10分钟。到救护车把人接走,前后23分钟。基底动脉瘤破裂——这种突发性脑血管危重症,搁三甲医院都未必能救回来。一个小诊所,康某判断超出能力范围、立刻呼叫120。这叫延误?这是精准判断。

量血压、听心跳、喂救心丸、针灸人中——全是紧急状况下的常规操作。没有证据显示他用了任何非常规的、有风险的手段。

第二个:救治和发病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是整场官司的命门。法院专门委托了鉴定,因患者自身病情原因,最终无法开展司法鉴定。法院还专门咨询了惠山医院的主治医师,对方也表示因果关系没法判断。

蔡某进诊所时身体已经严重不适,很快陷入昏迷。病在她自己身上先炸了。基底动脉瘤破裂这种病,不是你扎两针、喂两颗药就能引发的。现有证据根本连不上这条线。

第三个:病历瑕疵到底要不要赔?

法院的态度干净利落——康某没及时补记病历、补得不规范,那是“形式瑕疵”。形式瑕疵不等于医疗过错。病历书写规范当然重要。但在突发急性脑出血这种分秒必争的时刻,抢救生命优先于写病历。法律审查证据,不光看形式,更要看实质。

“手续不完美”不等于“医生害人”

医疗纠纷里,当事人特别容易犯一个错误——把流程上的不完美直接等同于医生在害人。病历没写好=医生有错。态度不够热情=医生敷衍。哪个环节不顺眼,就觉得被坑了。

这种思维最大的毛病

把“形式”和“实质”彻底搞混了。

医疗损害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过错要看法律、看规范、看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看当地的医疗水平、看医疗机构的资质。不是你觉得有过错就有过错。得拿证据说话。

法律给救人的人撑了腰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写得清清楚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康某本可以什么都不做,光打个120就完事。但他选择出手了。

法院的原话:如果苛责那些在紧急关头挺身而出、勇于施救的医护人员,仅仅因为医疗管理规范中的细微瑕疵就要求他们承担巨额赔偿,会让医务工作者在面对生命垂危的病人时,陷入“救或不救”的纠结。

说得多透。

类似的事不止这一桩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孙向波心肺复苏案”。辽宁沈阳一家药店的店主孙向波,给一名昏倒在店内的老太太做心肺复苏,压断了对方12根肋骨。家属起诉索赔。法院认定孙向波具有医学从业资质,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无法完全避免,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案子后来还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这些判例的逻辑一脉相承:救人的人不该被反咬一口。

2026年7月13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的真正价值——程序瑕疵和医疗过错,中间隔着因果关系这道硬门槛。病历没写好,罚你整改没问题。想凭这个就让医生赔22万,门都没有。

信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