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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患癌在车间自缢身亡,家属:在公司工作24年,入职后一直未缴社保,致治疗费无法

男子患癌在车间自缢身亡,家属:在公司工作24年,入职后一直未缴社保,致治疗费无法报销,索赔66万。
 
时间倒回2000年4月。王某来到甲公司上班,干的是包装物转运,就是在车间里把包装材料搬来搬去。这一干,就是24年。从30岁的壮年干到54岁,人生最好的年华全耗在了这个车间里。
 
但王某的身份一直很尴尬。他是劳务派遣人员,不是公司正式员工。公司后来辩称,王某2007年到2024年2月才算他们的人,之后就成了丙公司的员工,还拿出了劳务外包协议和用工合同。
 
可家属一句话就戳穿了:从2000年到出事那天,王某干的活没变过,工作的车间没变过,连打卡的地方都没变过。换了个派遣公司的名头,人还是那个人,活还是那个活。法院也认定,甲公司才是实际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这东西,说白了就是很多公司的省钱工具。正式员工要缴五险一金,劳务派遣工往往什么都没有。公司想用就用,想甩就换个派遣公司,工龄清零,责任归零。王某就被这套操作套了整整24年。
 
24年里,甲公司从来没给王某缴过社保。不是忘了,是压根没打算缴。王某后来查出来膀胱癌,还有前列腺增生、高血压、乙肝,一堆病凑到一起。住院治疗,单子拉出来一大摞,一分钱都报不了。
 
他不是没争取过。家属提交了一段录音,王某跟公司工作人员权某聊补缴社保的事。权某说得很干脆:没有这政策。王某问国家有没有,权某说国家也没有。一个在公司干了24年的老员工,连补缴社保的门都摸不到。
 
癌症治疗有多烧钱,得过的人都知道。手术、化疗、吃药,哪一样都不是小数目。王某一个劳务派遣工,工资不高,积蓄有限,全靠自费硬扛。报不了账的压力,像一块石头压在胸口,越压越沉。他不是没想过办法,补缴被拒,报销无门,一个普通人能走的路几乎全被堵死了。
 
2024年11月18日,王某在甲公司的液洗车间里自缢身亡。死亡医学证明书写得很清楚:死亡原因,自缢。公司后来辩称,王某17号到18号不用上班,不存在管理失职。但法院查明,11月18号就是正常工作日。
 
一个54岁的癌症病人,在自己干了24年的车间里结束了生命。公司没能及时发现,更没能阻止。这不是一句"他自己要寻短见"就能轻轻揭过的。
 
家属把公司告了,索赔66万余元。一审法院的判决很明确:王某自缢身亡跟未缴社保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公司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没能尽到管理责任,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算下来,公司要赔198723元,加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总共203723元。扣除家属之前办丧事借的3万元,还得付173723元。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乙公司,因为没法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不服,上诉到西安中院。上诉理由还是那一套:王某是丙公司的人,跟甲公司没关系;王某那天不用上班,不存在管理失职。8月13号二审判决下来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多说了一句——公司没给王某缴医保,他患癌后自费治疗有困难,当然会产生心理压力。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没关注他的健康和心理状态,也没尽到车间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
 
24年的工龄,一条人命,最后赔了17万多。这个数字,很多人看了心里不是滋味。24年的付出,最后换来的赔偿还不够在大城市买一个卫生间。
 
说点我自己的看法。
 
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让人难受的,不是法院判了20%,而是24年没缴社保这件事,在判决里几乎没有被单独追责。法院认定自缢跟未缴社保没有法律因果关系,赔偿是基于管理失职,不是基于社保违法。
 
这就意味着,公司24年不缴社保这个明显违法的行为,违法成本低得可怜。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不是公司想缴就缴、不想缴就省的福利。一个干了24年的老员工连基本医保都没有,这本身就是制度执行的失败。
 
还有劳务派遣这个坑。公司通过换派遣公司的名头,试图切割王某的工龄和责任。好在法院看穿了,认定工作内容没变,甲公司就是实际用工单位。但现实中,有多少劳动者被这种操作绕进去,维权无门?
 
王某那段录音最扎心。他问能不能补缴社保,公司说没有政策。一个干了24年的人,到最后连自己有什么权利都搞不清楚,公司也不告诉他。这种信息不对称,本身就是一种欺负。
 
我认为二审法院那句"自费治疗有困难,当然会产生心理压力"说得很实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能不成立,但生活中的因果关系谁都看得见。一个癌症病人报不了账、看不到希望,选择在工作了一辈子的车间离开,这中间的联系不需要法律条文来证明。
 
20%的责任,17万多的赔偿,放在一条人命面前显得很轻。但法院的逻辑也能理解——自杀确实是自主行为,不能全算在公司头上。问题是,公司24年不缴社保的违法成本到底在哪里?如果只是赔17万,其他公司会不会觉得不缴社保也没什么大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