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看到妻子的同事长得漂亮,就上前搭讪,很快发生了关系。等妻子得知后,立即找到对方,在车间就相互拉扯了起来。最后,两人先后离职,虽然男子和他们是同个公司的,但他没有离职,不过,公司直接将他开除,说他对妻子不忠,违背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他还不服,说自己和妻子已经离婚,虽然是因为征信问题假离婚,但那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呀,因此,要求公司赔偿自己6.6万,最后法院判了。
男子姚某胜和妻子结婚多年,夫妻二人因为征信有问题,办不了贷款,两人为了顺利贷款,商量办理了假离婚。
名义上离了婚,实际上两人依旧同吃同住、共同生活,日常和正常夫妻没有任何区别。
但问题就出在这儿。他一边跟前妻“假离婚真同居”,一边又在公司里跟妻子的女同事王某玲搞起了暧昧。
要知道,这三人可都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姚某胜是操作工,前妻李某丹是车间女员工,王某玲是质检员。抬头不见低头见,纸怎么可能包得住火?
2024年8月28日,前妻李某丹直接在车间跟王某玲动了手。事后公司一调查,李某丹说得明明白白:我跟姚某胜虽然办了离婚手续,但那是因为征信问题办的“假离婚”,两人还在一起过日子,王某玲跟我丈夫搞不正当关系,我忍不了。王某玲承认了暧昧关系,姚某胜自己也认了。
这场闹剧的直接后果是,两个女员工先后离职。公司这边也没闲着——2024年10月12日,经征求工会意见后,直接下发了对姚某胜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
姚某胜不服气。他觉得自己挺冤:第一,打架的是两个女的,我没动手;第二,婚外情属于个人私德,公司管不着;第三,我跟前妻已经办了离婚手续,法律上已经不是夫妻了,哪来的“对妻子不忠”?再说公司那规章制度是事发后才出的,凭啥拿来处分我?于是他提起仲裁,被驳回后又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6439.2元。
法院怎么判的?两个字:驳回
很多人在感情上觉得“假离婚”就是走个形式,法律上还是两口子。但法律不认这套。我国法律上压根就没有“假离婚”这个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你只要在民政局把手续办了、离婚证领了,不管心里怎么想的,法律上你们就不再是夫妻了。
姚某胜说的“假离婚也具有法律效力”这句话,在法律上确实没毛病——离婚登记本身是有效的,两人确实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了。但这恰恰是个坑:他以为“假离婚”能帮他免责,结果法律根本不承认“假”这回事,只认“离”这个事实。
姚某胜辩称婚外情是“个人私德”,公司管不着。这话乍一听好像有点道理——你公司管我下班后跟谁吃饭、跟谁睡觉?但问题是,这事儿发生在公司内部,而且引发了严重后果。
姚某胜入职时签过字,确认已知晓公司的《劳动纪律与员工行为规范》。公司园区工会后来也出了文件,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或因生活作风在公司吵闹产生负面影响的,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两名女员工打架的直接原因就是姚某胜生活作风不正,在“婚姻存续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注意,法院这里用的是“婚姻存续期”,说明在法律认定上,姚某胜和妻子虽然办了离婚手续,但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事实状态在法律评价中是有分量的。
这事导致两名女员工离职,对公司形象和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姚某胜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至于他说的“规章制度是事后出的”,法院也考虑到了——公司依据的是入职时已经告知他的《劳动纪律与员工行为规范》,不是事后追溯。
这案子给咱们的启示其实挺朴素的:别拿法律当儿戏,也别拿婚姻当工具。所谓的“假离婚”在法律上就是真离婚,一旦办了手续,你们之间就没有婚姻关系了。你以为只是走个形式,实际上是把婚姻关系亲手注销了。
至于公司能不能管员工的私生活——答案也很清楚:如果私生活影响到了工作秩序和公司形象,公司不但能管,而且有理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