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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工龄,患癌后因无社保报销治疗费,54岁老员工在车间自缢身亡!法院判了:公司

24年工龄,患癌后因无社保报销治疗费,54岁老员工在车间自缢身亡!法院判了:公司赔17万

8月1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令人扼腕的案件,终于有了终局。

24年工龄,没等来一纸社保

54岁的王某在甲公司工作了整整24年,是一名劳务派遣人员,负责包装物转运。家属称,王某自2000年4月起就在甲公司工作。公司则辩称,王某2007年至2024年2月系其员工,之后属于丙公司员工。但家属指出,24年来王某的工作内容从未变过。

2024年11月,王某被诊断为膀胱癌等疾病。住院病案显示,他还患有前列腺增生、高血压、乙型病毒性肝炎。更残酷的是——公司一直没给他缴社保。治疗费无法报销,对于一个普通务工人员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家属提交的一段录音令人心碎。王某曾问能否补缴社保,工作人员权某回答:“我给你说,没有的。”王某追问:“厂子没有这政策是厂子,不一定代表国家没有这政策。”权某回复:“国家也没有。”

11月18日,车间里的最后一刻

2024年11月18日,54岁的王某在甲公司液洗车间自缢身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自缢。

家属索赔66万,法院判赔20万

家属起诉公司索赔6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王某自缢身亡与未缴社保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但王某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公司需赔付198723元,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03723元。扣除家属此前为办丧事借的3万元,还需支付173723元。

法院另查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唯一股东,且未能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指出:甲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医保,王某患癌后自费治疗困难,“当然会产生心理压力”。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公司未尽到关怀关注义务,也未尽到车间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4年青春,换来17万

24年——几乎是整个人生最黄金的岁月。王某把青春献给了这家公司,到头来,连一份保障治病的社保都没能等到。

法院的判决或许合法,但合法之外呢?一个为企业奉献了24年的老员工,在生命最后时刻选择在车间结束生命——这难道不是对某种“冷漠”最无声的控诉吗?

17万,买不回一条命,也买不回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