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子在出租屋内怀孕,被房东得知后,要求女子一周内必须搬离,说有“借死不借生”的习俗,后来经人调解,勉强同意女子继续租住,但却出具了一个补充协议,让女子不能在屋子里生也不能坐月子,房屋内不能留宿月嫂,并提供月子中心的居住证明,女子:这根本就是霸王条款。
8月20日,江苏本地媒体报道了这起南京租房纠纷,围绕民间习俗和租赁合同边界的争议,很快在租房群体里扩散开来。
当事人和房东通过中介签好一年期租房合同,完成缴费之后正常入住,房东上门做设施检修的时候,得知租客处于孕期,当场提出让对方一周之内完成搬离。
给出的理由是民间流传的居住忌讳,不愿意把房子提供给别人待产生育。
双方僵持之后社区介入调解,房东放弃强制限期搬离的要求,但是拿出一份单独的补充告知书,新增多项限制条件。
核心要求包括不能在这套房屋里生产、不能坐月子,不允许月嫂上门留宿,还要在预产期前一段时间主动报备月子地点,提供其他住所或者月子中心的证明材料。
租客不认可这份事后追加的文件,没有同意签署,认为属于超出原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后续双方经过再次协商,租客另行寻找房源搬家,房东承担对应的违约赔偿。
我觉得这件事最核心的分界点,是忌讳属于房东个人偏好,还是可以单方面变更已经生效的租赁合同。
如果在看房、签约阶段,提前明确告知这条特殊要求,写进正式合同条款,租客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换别的房源,属于双向选择。
这份限制是签约入住之后,房东发现怀孕才临时追加,不具备合同约束力,租客完全可以拒绝。
民间各类居住忌讳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用来单方面解除已经生效的租房协议,更不能事后新增义务限制正常居住使用。
房屋出租之后,在租期之内,租客拿到的是完整居住使用权,怀孕生育属于普通家庭正常生活内容,没有超出住宅的合理使用范围。
在我看来,很多房东容易混淆房屋所有权,和租期内使用权的边界。
所有权归房东,不等于租期内可以随时根据个人想法,追加新的居住限制,尤其不能针对生育这类正常生活行为做区别对待。
真的对这类场景有忌讳,唯一合规路径是签约之前提前披露,写进合同,留给租客选择权,而不是签完合同之后再临时提条件,甚至限期赶人。
孕期阶段重新找房、打包搬家,本身也会带来额外成本和身体风险,这也是很多同类纠纷里矛盾激化的原因。
之前各地已经出现过好几起同类纠纷,最终判定逻辑基本一致。
事前书面告知,双方同意,条款可以生效,事后单方追加,以风俗为由驱赶,或者限制生育坐月子,都属于违约行为。
很多人讨论的时候,会走到两个极端,要么完全否定房东有忌讳的权利,要么认为风俗优先于合同。
其实完全有中间可行的处理方式,放在签约前沟通筛选,而不是履约中途变更,对双方都公平。
中介在看房签约环节,也可以主动协助披露这类特殊居住要求,提前匹配,减少后续这类冲突。
这件事也给两边都提了实用提醒,租客租房如果本身有备孕待产计划,看房阶段也可以主动沟通确认,减少中途出问题的概率。
房东如果有特殊居住禁忌,必须放在签约前明确说明,落实到书面,不能等到入住之后再临时提要求。
遇到这类事后追加的霸王条款,不用被迫接受,可以拒绝签署,走社区调解或者按合同追究违约赔偿。
我认为这件事真正的价值,是理清了习俗、契约、合法居住权三者之间的顺序。
个人信仰和忌讳可以保留,但是不能突破已经成立的租赁合同,不能损害对方正常居住权益。
把个人偏好变成事后单方面约束,最后反而要承担违约成本,也是这次事件最明确的结果。
现在城市租房群体规模很大,女性、备孕、孕期租客遇到同类隐性门槛的情况并不少。
很多不会明写在合同里,入住之后才被提出来,维权成本很高,多传播这类判例和边界,也能帮更多人提前识别风险,知道协商和维权的路径。
你在租房过程里,有没有遇到过房东事后追加奇怪居住要求的情况,欢迎在评论区聊聊看法。
官方信源: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南京广电官方),《租客怀孕房东要求限期搬离,调解后又提出禁止屋内坐月子补充条款》,2026-08-20
扬子晚报,《以“借死不借生”为由驱赶孕期租客,南京一房东被判定违约赔偿》,2026-08-20
自查结论+危险系数打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