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色中恶鬼,妻子还助纣为虐!谁能想到,最让女性放松警惕的女更衣室里,偷拍者竟然也是一名女性,而且她不是一时冲动,而是办了游泳月卡后多次拍摄,再把部分照片发给丈夫点评,这种行为已经不是恶趣味,而是对他人隐私的持续侵犯。
8月6日晚,山东临沂兰陵县一家游泳馆内,一名女孩发现谭某拿手机的姿势和镜头方向不太正常,随即提醒正在淋浴的顾客,受害者迅速将谭某拦下并报警,这才让持续约一个月的偷拍行为被发现。
根据受害者向媒体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谭某从7月开始,多次在游泳馆淋浴间和更衣室拍摄女性隐私照片,其中还涉及一名13岁未成年人,并通过个人微信把部分照片发送给丈夫刘某。
中原网转引的调查报道显示,刘某收到照片后不但没有制止,还对拍摄内容进行点评,并对妻子继续偷拍的行为予以默许和纵容,最终夫妻二人均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公开信息主要来自受害者讲述以及其向媒体展示的处罚决定书,并非警方发布的完整案情通报,因此偷拍视频的准确数量、是否全部删除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传播渠道,仍应以警方进一步调查为准。
在我看来,这件事最荒唐的辩解,就是照片只发给丈夫,没有传到网上,仿佛夫妻之间的聊天框成了一块法律真空地带,可隐私是否被侵犯,根本不以有没有全网传播为唯一标准。
更衣室和淋浴间是典型的私密空间,顾客进入这些区域,是基于场所功能形成的高度隐私期待,任何人未经同意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和身体私密部位,从按下拍摄键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越过了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禁止未经同意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和身体私密部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普法内容对此有清楚说明。
所以照片有没有被发到公开平台,只会影响侵害范围和后果大小,并不能决定偷拍行为是否侵权,哪怕只发送给一个人,受害者的身体影像也已经脱离本人控制,谁能保存、复制和再次转发,受害者根本无法掌握。
刘某受到处罚也提醒了所有人,收到违法偷拍视频后,如果明知来源有问题,仍然欣赏、点评甚至鼓励对方继续拍摄,就很难再把自己说成无辜旁观者,警方处理的正是其具体行为,而不是单纯处罚夫妻关系。
我认为,亲密关系不能成为共同作恶的挡箭牌,一个人产生错误念头时,配偶本来应该及时制止,如果反而把越界行为当成两个人之间的消遣,就会给实施者提供持续行动的心理奖励,使一次偷拍逐渐演变成反复侵害。
更令人担忧的是,被拍者中还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实行特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时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这意味着相关影像不仅要尽快从涉事手机中删除,还应当核查聊天记录、备份设备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存储位置,受害者和监护人可以通过办案机关了解证据固定与后续处置情况,避免在自行检查和传播证据时造成二次扩散。
行政拘留和罚款解决的是治安违法责任,却不当然免除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受害者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停止侵害、删除影像、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也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提出就必然获得支持,仍要结合侵害方式、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受害者受到的心理影响等事实判断,因此保留处罚决定书、就医或心理咨询记录以及与场馆沟通材料,可能成为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游泳馆负责人表示将为相关顾客退款,在淋浴区域增加禁止拍摄标识并加装隔帘,这些整改有必要,但我认为不能把保护隐私理解成多贴几张纸,真正有效的管理还包括员工巡查、明确手机使用规则以及建立快速投诉机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条同时明确,第三人造成损害而经营者未尽合理保障义务的,可能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场馆内发生偷拍,经营者就必然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担责还要看场馆事前有没有合理制度、事中能否及时处置以及管理疏漏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终仍需根据具体证据认定。
在我看来,更衣室的管理难点恰恰在于不能安装监控,因此场馆更应该把防线前移,比如在入口设置醒目标识,禁止在淋浴区举起手机拍摄或视频通话,培训员工识别异常行为,并为顾客提供方便的报警和求助通道。
这件事也说明,偷拍者没有固定性别,女性进入女更衣室不代表行为天然安全,场馆管理不能只防范男性闯入,也不能把同性之间的隐私侵害当成小事,真正应该防范的是异常拍摄行为,而不是简单给某个性别贴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