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变美命都不要了?广东广州,31岁的女主播,8天内在同一家医美机构注射了139支"少女针",共计花掉230多万。不料,事后女子告上法庭索赔近千万,一审女子赢了拿回460万。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一同上诉,结果二审判决大反转!
林某是一名网络主播,镜头前的脸就是她的资本和饭碗。
2023年9月18日,她第一次在某医美机构打了14支少女针。
第二天又一次打了65支,只隔了一周又打了60支。
林某8天用了139支,共139毫升,并不是只用在脸上,耳、颞部、头顶、后脑勺、肩膀,能打的地方几乎都打了。
她用的这种针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国内批准的唯一用途,是改善鼻唇沟法令纹。
其他部位都属于超适应症使用,这林某是知道的。
她的主治医生是张某,有执业医师证,注册了美容外科医师。
虽然前面用了那么多的医美产品,但林某如同走火入魔,总是对自己各方面不满意。
同年11月,林某又花了16.32万做了川字纹、瘦咬肌、下颌缘提升等项目,想让自己更出众。
其中有4.4万的产品还没消费。
前后加起来,林某在这家机构一共消费了240多万。
这些针打完没多久,林某就反悔了,随后双方彻底翻脸。
她认为,机构给她用的是假冒伪劣产品。
而且医生没有注射资质,宣传是虚假导流,还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就连病历都是事后伪造的。
林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退还235万医疗费,再赔偿3倍690万,共计索赔近千万元。
一审,法院经查发现机构提交的病历二维码里,大量产品的生产日期竟然晚于治疗时间,明显是事后拼凑的。
且对方也无法证明这139支针是正品,一周内打这么多远超说明书剂量。
而且还违规搭配了其他填充剂和麻醉剂。
知情同意书是格式条款,内容简单,没把超范围超剂量的风险讲清楚。
最终,一审认定,医美机构违约加欺诈,判决退还林某235万医疗费,再赔偿230万,共计460多万。
法院对林某索赔的3倍赔偿没全支持,是因为林某自身也有过错,她常年做美容,该有基本判断力,所以按"退一赔一"酌定。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起上诉。
二审,医美公司有了充分准备,他们拿出了2023年少女针的进货明细表、采购清单、发票和内部调货记录。
这一整套证据链证明,产品从正规渠道进货。
二审法官认为,病历二维码和批次对不上,只能说明病历管理不规范,不能倒推产品就是假货。
机构已经明确告知林某,少女针批准的适应症只有法令纹。
其他部位都不在处方标识内,人家对产品来源和功效没有隐瞒。
而林某,作为有多次医美经历的成年人,又是靠脸上镜的主播,认知高于普通人。
她是在现场咨询后主动选择的,就算广告有夸大,也不能证明她是被骗消费。
二审法院认为,超范围超剂量打针是事实,病历管理混乱也是事实,这些属于违规和违约,钱该退。
但欺诈,在法律上要求的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让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掏钱。
这一点该案中证据不足,惩罚性赔偿就不能成立。
因此,一审判决的230万赔偿撤销。
也就是说,林某没有拿到3倍赔偿,只能拿到全部退款。
有人认为,正常微调一次也就几支,139支本身就说明双方都疯了。
但也有人认为,机构病历造假都实锤了,最后还不算欺诈,普通消费者想维权得有多难?
说起来林某的遭遇并不值得完全同情,少女针不像玻尿酸,没有溶解酶可救,她签字时不会完全不明白这些。
但机构的问题也不能轻描淡写。
一家正规医美机构,明知产品只批了法令纹,却几乎打到客户全身。
病历里贴的二维码生产日期比注射时间还晚,这种错误不是一句管理不规范就能盖过去的。
二审认为不构成欺诈,是从民事证据标准出发的严格判断,但行政层面的违规该查还得查,该罚还得罚。
其实这件事是医美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超适应症使用。
说明书建议单次几支,到客户脸上就变成几十上百支。
机构赌不出事,消费者赌效果好,双方都在冒险。
而一旦真出了问题,消费者想靠退一赔三维权,才发现不是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
术前告知是林某亲自签的字,人家机构发票齐全,算不上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也就是说,适用这一条法律的前提是"欺诈"。
即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医美机构虽存在超范围操作、病历不规范等违约违规行为。
但产品来源有进货发票和调货记录证明,超适应症风险也已在术前书面告知。
林某作为知情、且有经验的消费者主动签字接受。
二审因此认定欺诈不成立,不适用3倍赔偿,仅支持退还医疗服务费。
这也提醒人们:医美不是普通消费,签字前要认清风险。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