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看到很多人谈“诬告陷害”的事儿。不客气地讲,不少网帖或者所谓建议,本质上是法律知识欠缺,情绪化言论压缩刑法的谦抑适用空间,这样的无知会限制老百姓投诉、举报,参与公共监督这类正常权利。举个例子:饶谨曾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控告我网络侮辱诽谤。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我不存在违法行为,并作出治安处理决定。有人问我,为何不反过来控告饶谨诬告陷害。我认为,饶谨提交的是我公开微博截图进行控告,他主观上认为我的言论构成诽谤。而我文中表述的相关内容并非凭空杜撰,因此并不成立诽谤。因是我的亲历案件,就详说2点:1、依法提出控告是公民的权利,公安机关受理核查属于法定职责。对我而言,只需要证明自身不存在违法行为即可。只要饶谨提交的材料并非伪造,即便他基于自身理解,希望追究我的责任,大多属于法律认知偏差带来的错告,和诬告陷害有本质区别。2、 只要我能够证明网络发言具备相应信息来源,饶谨主张的诽谤就不能成立。因此,我是言论发布人,但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再举个例子。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对“清风明月醉酒眠”控告饶谨强奸案不予立案,饶谨能不能以“诬告陷害罪”控告“清风明月醉酒眠”诬告陷害”呢?答案:可以。但是“清风明月醉酒眠”不构成诬告陷害。
1、有北京互联网法院和福建厦门中级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认定的:1、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性侵问题”(图三)部分,记录了“强迫”、“不要脸”和“把裤衩撕脱线”等微信记录的事实;2、厦门市中院的行政判决书中也对饶谨长期网暴、泄露安某个人隐私的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确认。3、饶谨向北京公安机关对安某的报案理由是“侮辱”,而不是诽谤。4、饶谨微博自认他的确与安某曾经发生性关系。
有上述已经被司法认定以及饶谨自认的事实,何来的诬告陷害饶谨一说呢?网络有人说不实控告“浪费司法和社会资源”,这种说法是极其片面的,基于现有材料提出控告而开展的核查,属于法治运行中正常的社会管理成本。对待诬告陷害的刑事追责保持审慎,正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以此保障社会监督渠道畅通,维护正常秩序。当然,如果能够证实行为人刻意虚构事实、故意告发,意图使他人遭受刑事追究,并且造成恶劣后果,这类恶意诬告,依然应当依法严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