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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东刁难孕妇,这到底是规矩大还是脸皮大? 今年7月,南京的王女士夫妇通过中

南京房东刁难孕妇,这到底是规矩大还是脸皮大?

今年7月,南京的王女士夫妇通过中介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一年,押金和三个月租金都付了,8月1号正式搬进去。结果刚住没几天,房东上门修东西,发现王女士怀孕了。房东当场就翻了脸,劈头盖脸一顿质问:你怀孕了怎么不告诉我?早知道你是孕妇,这房子打死都不租给你。

王女士直接被问懵了——我怀个孕还得跟你报备?孩子又不是你的,我凭什么什么事都要跟你说?可房东压根不听解释,直接一句话:我这房子讲究“借死不借生”,你们住这儿晦气,限一个星期内搬走。

所谓的“借死不借生”,说白了就是宁愿把房子借给别人办丧事,也不愿意让人在屋里生孩子坐月子。社区工作人员介入调解之后,房东勉强松口说可以不搬,但转头就掏出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

条款写得明明白白:不许在房子里生产、不许坐月子,月嫂和护理人员一个都不许带进来,什么产后康复的仪器也别想摆,预产期前30天还必须把待产和坐月子的地址报给房东,还得拿出月子中心的订单或者别的住所证明。

王女士和丈夫看完都傻了,合同都签完了、人都住进来了,你说加条款就加条款?那当初签合同还有什么意义?最后王女士实在受不了这口气,重新找了房子搬走,房东赔了违约金和搬家费。

这件事最让人来气的,不是房东有什么忌讳,而是他把自己的忌讳当成可以凌驾于合同和法律之上的理由。合同签了、钱付了、人住进去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早就白纸黑字定了下来。

结果房东因为一个“借死不借生”的说法,就想单方面把租客赶走——这跟契约精神有什么关系?说白了就是觉得自己的“老规矩”比合同还大。可问题是,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的,不是房东一个人的家规。

再往深了说,法律是怎么看的?律师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我国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禁止在出租房里怀孕、生产或者坐月子。住宅的核心用途就是给人住的,怀孕、生孩子、坐月子都是正常人居家过日子的基本内容,压根没有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房东事后单方面出的那份补充告知书,在合同生效之后硬给租客加了一堆义务、限制了人家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如果房东坚持要赶人,那就是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租客不仅可以要求退押金和剩余租金,还能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换句话说,法律站得稳稳的,站的是租客这一边。

说到底,“借死不借生”这套东西,在过去那个缺医少药、生孩子就是在鬼门关走一遭的年代,或许还能找到一点心理安慰的由头。

可到了今天,拿这种陈旧的说法去刁难一个孕妇,就只剩下赤裸裸的欺负人了。什么叫“晦气”?一个孕妇安安稳稳租个房子住,不欠房租、不惹麻烦,这叫晦气?那什么叫“吉利”?是不是租客安安静静、什么都不发生,对房东来说就是最好的?可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供的。

人在里面生活,就会有喜怒哀乐、生老病死,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把怀孕当成“冲撞”,把新生命当成“晦气”,这种观念本身就透着对生命的不尊重。

更值得琢磨的是房东那套逻辑的荒谬之处。他质问王女士“怀孕为什么不告诉我”——这话听着就像怀孕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租客有义务向他汇报一样。

可租客租的是房子,不是把自己的人生交给房东审查。今天可以用“借死不借生”来赶人,明天是不是还可以用别的什么说法来提要求?如果每个房东都拿自己的一套忌讳来当规矩,那租房市场还谈什么规则、谈什么保障?

这件事最后能以赔钱和解收场,已经算是不错的结果了。但真正让人担心的是,如果不是王女士夫妇懂得维权、不是有社区和媒体介入,换一个更弱势的租客,是不是就只能忍气吞声地搬走?那些所谓的“老规矩”就能继续横在合同和法律前面,理直气壮地欺负人?风俗可以有,每个人也都可以有自己的忌讳,但忌讳是自己的事,不能拿来绑架别人。

真要讲究风水运势,不如先讲究讲究“做人要讲信用”这个最基本的道理。合同签了就得认,房子租出去了就得让人好好住——这跟“借死不借生”没关系,跟做人的底线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