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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己丑年,山东蓬莱一条逼仄小巷里,一男子从小屋中冲出,一斧劈开仇人天灵盖。 随

康熙己丑年,山东蓬莱一条逼仄小巷里,一男子从小屋中冲出,一斧劈开仇人天灵盖。
随后,他掷斧于地,对闻声赶来的邻右大笑道:"王恩荣白日杀人报仇,岂能逃者?众来,随恩荣面令君以自首。"
这一幕,被清末民初徐珂编纂的《清稗类钞》完整记录在"孝友类"中,成为清代血亲复仇案中最令人战栗的一页。

此案发生在康熙年间。
山东登州府蓬莱县有个名叫尹奇强的县吏,略通医术,常给县太爷及其家属看病,因此颇得宠信,在地方上骄横跋扈。
某日,尹奇强因产业纠纷与业主王永泰发生冲突,竟当场将王永泰殴打致死。王永泰死时,其子王恩荣年仅九岁,上有年迈老母刘氏,下有孀妻刘氏,全家与官场素无瓜葛。
祖母刘氏拄着拐杖去县衙告状,县官袒护尹奇强,仅按"过失杀人"例,判尹奇强给付埋葬银十两,便斥去其状。
刘氏悲愤交加,当夜闭门自缢,以死明志。
王恩荣的母亲刘氏,既抱夫仇,又痛姑丧,将官府所给的十两银子用布层层裹好,珍藏起来。她没有立刻安葬丈夫,而是将王永泰的灵柩暂厝于小屋之中,自己在旁搭棚居住,又在墙上大书几个字:"汝知杀而父者谁耶?"
此后三年,她日夜痛哭,积劳成疾,临终前将儿子叫到床前,取出那裹银子,说:"汝家累年积三丧,而祖母及父皆不得良死,而吾仇竟优游法外。此裹金官所给也,汝家以三命易十金矣。吾所以宝藏至死者,冀汝长成,能见金而念仇。"
王恩荣接过银子,放声大哭。

服阕之后,王恩荣入邑庠,成为蓬莱县学的一名生员。他每日取《史记·伍子胥列传》诵读,读罢即哭;夜深人静时,便露天焚香,祷告苍天,希望能找到仇人的踪迹。
他甚至在梦中也时常遇见仇人,呼骂拊床,如触魔魇。舅舅刘某怜其年幼,时常资助他读书,后来见他复仇之念日炽,便将他带到蓬莱长山岛中,苦心告诫:"复仇,固志士,然以四命易一仇,且自斩其嗣,毋庸也,必勿报仇。"
王恩荣佯装答应,心中却暗自立誓。年二十八,他幸举一子,将儿子托付给舅舅,"王氏有胤续矣。"言下之意,王家香火已续,他再无后顾之忧,可以赴死了。
王恩荣随后怀斧入城,第一次在路上遇见尹奇强,猝然进斧,却因手颤未能命中,只掇起一块石头将尹奇强打倒。他正要上前结果仇人性命,路人将他拦住,尹奇强趁机逃脱,此后闭门不出。
又一日,尹奇强偶立门前,王恩荣伏在门边侦伺,直前斧之,不料尹奇强毡帽厚实,竟未毙命,只被砍伤耳朵。尹奇强家人奔诉于官,官府因年远而无左证,竟欲坐王恩荣以谋杀之罪。王恩荣涕泣着取出母亲临终所授的裹金,那布包上的朱批依然烂然,且其裹以指血作书钤之。县令见了,叹道:"孝哉王生!"最终依《周礼》调人之意,令尹奇强终身避王恩荣,尹奇强遂逃往栖霞县行医避仇。

事情过去了八年。
尹奇强以为事隔久远,王恩荣的报仇之心或已淡了,再加上众人坚请,便逡巡入城。他道经一小巷,张望无人方才进巷,而王恩荣已突出小屋中,以手揕其胸。尹奇强知不免,泥首乞哀,王恩荣只说了一句:"奇强,尔大命近,吾父迟尔久矣。"疾下其斧,斧入颅开。
这便是开篇那一幕。
杀人之后,王恩荣主动赴县衙自首。
尹奇强家人延请讼师,反诬当年王永泰是自缢而死,非被殴毙。
县官欲开棺验视,王恩荣稽首出血,泣道:"尹氏所求者,欲论抵耳。吾既不爱死,则尹氏之欲己偿,吾安忍再暴父尸,以重己罪。"
县令不能屈,博征诸胥吏及父老,众人皆言:"永泰之死,实奇强毙之,且恩荣伺之十余年,今日得复其仇,天也。"
县令遂具牒上之法司。
法司议曰:"古律无复仇之文,然查今律,有擅杀行凶人者,予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不论,是未尝不教人复仇也。恩荣父死三年,尚未成童,其后叠杀不遂,虽非即,犹即也。观其视死如饴,激烈之气有足嘉者,应特予开释,复其诸生。即以原存埋葬银给还尹氏,以彰其孝。"
法司甚至准备具题请旌,王恩荣的舅舅闻之,急忙造有司进言:"孺子求见其父母耳,夫人遭奇祸,以要旌门式闾之荣,又何忍矣?"
官员叹曰:"汝亦贤者也。"遂止请旌之事,而改将王恩荣之母祀于祠中。

从法律史的角度审视,王恩荣案的判决充满了张力。
《大清律例·刑律·斗殴》"父祖被殴"条明确规定:"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律注强调"少迟,即以擅杀论"。
王恩荣父死时年仅九岁,其后两次复仇未遂,事隔近三十年,显然不属于"即时"复仇的范畴。但法司在判决中巧妙地将"叠杀不遂"解释为"虽非即,犹即也",又引用"擅杀行凶人者予杖六十"的律文,最终竟特予开释,复其诸生。
王恩荣的舅舅刘某,是此案中一个被忽略的智者。
他早年劝阻外甥"以四命易一仇",在王恩荣复仇成功后,又拒绝官府"旌门式闾"的荣耀,不愿以一家奇祸换取朝廷旌表的虚名。这种清醒与克制,与王恩荣的激烈形成了奇妙平衡。
而王恩荣的母亲刘氏,以十两埋葬银作为复仇的信物,以指血书钤包裹,将国法的不公转化为家仇的记忆载体,其深沉的心机与悲怆的母爱,令人不寒而栗又肃然起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