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讹人失败!江苏无锡,女子身体不舒服去小诊所看病。医生诊断女子心跳过速、又发现她大

讹人失败!江苏无锡,女子身体不舒服去小诊所看病。医生诊断女子心跳过速、又发现她大汗淋漓,果断给她服下救心丸,又扎针灸紧急施救、拨打120,全程分文未取。不料,患者出院后,直接诊所医生告上法庭索赔22万。

2025年6月,那天康医生正在诊所上班,蔡某进来后说自己头晕难受的很。

诊所就康医生和一个护士,平时只看些普通门诊。

康医生给她听了听心跳,发现她心跳特别快,而且大汗淋漓,很快连喝水都困难了。

康医生感觉情况不妙,赶紧让护士帮忙喂了救心丸。

可蔡某的病情恶化得很快,很快就陷入了昏迷。

康医生给她量了血压,根据经验判断可能是中风,立刻在人中部位扎了针灸,同时让护士拨打120。

从蔡某进门,到急救电话拨出去,前后也就10分钟左右。

救护车20多分钟后赶到把人接走,诊所没有收一分钱。

女子被送到大医院后,确诊为基底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多个脑室出血、急性梗阻性脑积水,还有吸入性肺炎、高血压三级和低钾血症,病情十分凶险。

这是一种起病极快、死亡率很高的脑血管急症,别说小诊所,就是大医院碰上了也得争分夺秒。

好在经过医院全力抢救,女子挺过了这一关,最终顺利出院。

康医生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救人一命也没收费,虽然白忙活一阵但问心无愧。

可他万万没想到,蔡某康复出院后,转头就把康医生和诊所告了,索赔22万余元。

理由是延误救治、诊疗行为有过错、没有及时提供病历材料。

其实在事发第二天,蔡某家属就对康医生的急救措施提出质疑并报了警。

警方向在场其他病人,和诊所工作人员核实了经过,康医生也如实陈述了整个救治过程。

结合路口监控,和120通话记录,能够确认从进门到拨电话确实只有10分钟,到救护车把人接走总共也就20多分钟。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医生在短时间内判断患者情况,已超出了诊所的处理能力,立即拨打120,不能认定为延误救治。

量血压、听心跳、针灸、喂药都是紧急状况下的常规救治措施,不能认定存在过错。

病历补记不规范确实存在,但只是形式上的瑕疵。

法院委托了鉴定、咨询了专业医生,结论是无法认定康医生的救治行为,与蔡某的病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蔡某的病症超出了康医生的处理能力,诊所本可以只打120什么都不做。

但他还是基于善意采取了急救措施,善意不应被苛责。

如果仅仅因为医疗管理规范中的细微瑕疵,就要求施救者承担巨额赔偿。

那样只会让医护人员在面对危重病人时,陷入救还是不救的纠结。

这个案子判决后,评论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医生这边。

有网友认为:10分钟内完成检查、喂药、针灸、打120,还没收钱。

这要是也算延误,那以后谁还敢伸手救人?

还有人说:医院的诊断说明这病本身就极其凶险,跟诊所有什么关系,救人的反成了被告寒了人心。

法律讲的是事实和证据,法院调了监控、问了证人、做了鉴定,最终认定医生无责,不能因为谁可怜就让无辜的人买单。

有人觉得医生穿了白大褂就有法定救治义务,不能简单套用好人条款。

但不管义务从哪里来,判断标准都一样:你在当时的条件下,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有没有明显过错。

康医生和诊所该做的检查做了,该用的急救措施用了,该打的电话也打了。

用事后大医院的诊断标准,去苛求一个基层诊所的现场判断,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医学规律。

这个案子最让人担心的,不是这一起官司的输赢,而是它可能产生的示范效应。

基层诊所条件有限,设备药品都不如大医院,遇到急症病人时,如果医生出手前,先想着万一救不好会不会被索赔?

犹豫的那几秒钟,对急症患者来说,可能就是生死瞬间。

当然这不是说医生急救就可以乱来。

而是因为你在当时条件下,采取了合理的常规措施,没有明显过错,才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医生磨蹭半天才打120,或者用错了药、采取了明显错误的处置,该担的责任一样跑不掉。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一提,事发时康某其实可以只拨打120,然后等救护车来。

他可以什么额外措施都不做,这样最安全、最不会留把柄。

但他没有,他选择了针灸、喂药、量血压,做了一个医生在那种条件下能做的一切。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好人条款。

康医生在患者突发危重疾病时,于自身能力范围内采取了量血压、针灸、喂服救心丸等常规急救措施。

并在10分钟内拨打120转诊,主观出于善意,客观上没有明显过错。

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身基底动脉瘤破裂所致,与急救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驳回全部诉求,既合理也合法。

说白了,这种人的心态就是讹人,讹到了赚一笔,讹不到也没损失,法律应该严惩,别让好人寒心。

对这种白眼狼的讹诈行为,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