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石从山上滚落砸死女婴,一句天灾真的就能免责吗?一块长约八十四厘米、宽七十一厘米、高四十七厘米的巨石,从路边山体突然滚落,直接砸向一辆正在行驶的汽车,六个月大的女婴当场失去生命!
2025年7月10日,浙江淳安的于女士开车带着父母和两个女儿外出探亲,返程经过枫树岭镇红光村墩月线路段时,巨石猛砸车辆靠山一侧,副驾驶前后车门、车身框架和车窗严重变形,整辆汽车几乎报废。
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于女士父亲当时已经六十七岁,事故造成其颅内损伤、脊髓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和创伤性血气胸,老人经过抢救虽然保住性命,却留下严重后遗症,目前已经出院,日常生活仍然需要家人照料。
更让人痛心的是,于女士的母亲当时抱着只有六个月大的外孙女,正好坐在副驾驶后排,巨石撞击的位置几乎与孩子所在位置重合,女婴很快不幸离世,而驾驶位后的大女儿逃过一劫,这个家庭原本平常的一次探亲就此被彻底改变。
家属处理完孩子后事和老人治疗后,曾向有关单位协商赔偿,但道路管理方认为落石来自山体,应由山体所在地负责,镇政府和村集体则认为事故发生在公路范围,应由道路管理部门处理,各方始终没有就责任达成一致。
家属随后将开化县交通运输局、淳安县枫树岭镇政府以及当地村集体等告上法庭,索赔一百九十一万余元,涉及死亡赔偿、医疗护理、车辆损失和精神损害等,目前案件已经两次开庭,各方对责任主体和比例仍有争议,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家属还向法院提交了附近村民的联名材料,多名村民向媒体表示,该路段此前确实发生过山石坠落,如果这些材料经过庭审质证后得到法院采信,那么它证明的就不仅是过去掉过石头,更可能说明相关风险并非完全无法预见。
我认为,这起案件最关键的问题,不是石头属于谁家的山,也不是事故最终落在谁管辖的道路上,而是相关单位此前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路段存在落石风险,知道之后又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巡查、警示、防护和处置。
《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个条件,因此自然形成的落石不等于当然免责,如果某路段过去多次出现落石,相关单位仍然没有调查和采取合理措施,再简单归为天灾就未必站得住脚。
当然,我们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只要山路发生落石,道路管理方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山区地质情况复杂,有些石块脱落确实突然且隐蔽,即使正常巡查也难以发现,法律要求的是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并不是要求管理者保证任何风险永远不会发生。
但合理注意绝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企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记录,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时,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修复措施,同时还要保证路面、路肩、边坡和相关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具体到这起案件,法院需要查清事发路段的日常养护主体是谁,落石源头是否属于公路边坡或者公路保护范围,现场有没有防护网、挡墙和落石警示标志,相关单位过去是否接到过村民反映,事故发生前后又是否存在连续降雨等诱发因素。
如果风险已经出现过,能够采取的措施其实并非只有彻底加固山体,还包括增加巡查频次、设置醒目警示牌、清理松动危石、安装防护网、恶劣天气临时封闭道路以及及时发布预警,这些措施未必能消除全部风险,却可能为过往车辆争取一次避险机会。
在我看来,管理职责可以划分,但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能在部门之间来回转移,道路归谁养护、山体归谁管理、地质灾害由谁排查,应当通过档案、权责清单和现场勘验查清,而不是让失去孩子、还要照顾重伤老人的家属自己寻找答案。
8月20日,有媒体记者联系了法院工作人员,但对方表示涉及具体案件情况不便透露,一百九十一万元目前只是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等于法院最终认定的赔偿金额,法院还需要审核每项损失、各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各方应承担的比例,这些都必须以证据和法律为基础。
无论法院最终怎样划分责任,这个家庭失去的都不只是一个六个月大的孩子,还有原本完整的生活和此后许多年都难以愈合的伤痛,我更希望这场诉讼留下的不只是一个赔偿数字,而是推动类似山区道路把巡查、防护和预警真正做在事故发生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