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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不属于日本”这个说法,严格说是一个基于历史和国际法的法理争议论点,而不是当

“琉球不属于日本”这个说法,严格说是一个基于历史和国际法的法理争议论点,而不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现实。要讲清楚,需要把“历史”“战后安排”“现状”分开看。

1. 历史上:琉球不是日本的固有领土

琉球本来是一个独立王国——琉球王国,存在时间约为1429年至1879年。

明清时期,琉球长期是中国的藩属国,接受中国册封,向中国朝贡。

1609年,日本萨摩藩武力入侵琉球,琉球被迫同时向萨摩藩进贡,形成所谓“中日两属”状态。

但琉球王国始终没有被正式并入日本,仍保持自己的王统、政府和对外关系。

所以从历史角度看,琉球不是日本自古以来的领土。

2. 1879年日本强行吞并,合法性问题很大

1872年,日本明治政府单方面把琉球王国改为“琉球藩”;1879年又废藩置县,改为“冲绳县”,史称“琉球处分”。

日本是以武力为后盾、单方面废除琉球王国。

清政府曾提出抗议,并与日本交涉,但最终没有签订任何正式割让琉球的条约。

因此,日本对琉球的主权从一开始就存在“以武力吞并”的合法性问题。

3. 二战后:日本主权被限制,琉球地位未定

二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日本必须放弃以武力或贪欲攫取的土地,日本主权范围被限定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盟国所决定的小岛。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日本主权限于上述四岛及盟国决定的小岛。琉球显然不是当然包括在内的。

1951年《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把琉球置于美国托管之下,美国是唯一管理当局。日本只是被置于一种“残存主权”的模糊状态,并不是明确保有主权。而且该和约排除了中国等重要当事国,中国政府当时也宣布不承认《旧金山和约》。

4. 1971年美日“冲绳返还协定”的瑕疵

1971年,美国和日本签署《冲绳返还协定》,1972年美国把琉球的“施政权”交给日本。

但问题在于:

美日移交的是施政权,不是明确的主权;这次移交没有经过联合国托管结束程序;
也没有经过琉球当地居民的公投或自决;
中国当时也批评这是美日私相授受。

因此,在国际法学者和琉球独立运动看来,1972年之后日本对琉球仍然只是“施政”,主权归属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5. 现状与法理的差异

现实上,琉球现在处于日本实际控制之下,行政上称为“冲绳县”。国际社会多数国家也默认日本对琉球的施政,中日建交后,中国政府没有把琉球问题列为中日之间的正式领土争议。

但从严格的历史和法理看:

· 琉球历史上不是日本固有领土;
· 日本1879年吞并缺乏合法条约依据;
· 二战后日本主权范围被限缩;
· 1972年美日移交存在程序瑕疵。

所以,“琉球不属于日本”这个说法,更准确的理解是:日本对琉球的主权主张存在重大历史和法理瑕疵,而非说琉球自动属于中国或其他国家。 它反映的是一种“地位未定论”或“主权瑕疵论”,与当前日本实际控制的现实并不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