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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17岁女孩在家中干活,54岁醉酒邻居突然到访,还趁女孩不注意摸了下女孩的胸

海南,17岁女孩在家中干活,54岁醉酒邻居突然到访,还趁女孩不注意摸了下女孩的胸部。女孩吓得立即拿起一旁的棍子防身,可谁知邻居无视女孩的抵抗,直接上前抱住女孩,再次侵犯了女孩的身体。事后,女孩将此事告诉了父亲并报了警。警方认为邻居的行为极为恶劣,对其作出15日行政拘留处罚。但邻居却起诉到法院,称女孩污蔑他,还称自己并没有违法,是被民警刑讯逼供的,要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

家住海南某乡镇的17岁女孩小林,那天下午正一个人在家收拾家务。父母白天在外务工,她放暑假在家帮忙干活,原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一天,却因为邻居的一次醉酒闯入,变成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54岁的王某住在隔壁,平时就爱喝酒,当天中午喝了不少白酒,晃晃悠悠就来到了小林家。他以借东西为名叫开门,进屋后眼睛就一直盯着女孩看。小林心里有些发毛,但想着是邻居长辈,也没好意思直接赶人。就在她转身去拿东西的瞬间,王某突然伸手,直接摸向了她的胸部。

小林当时整个人都懵了,惊吓过后立刻后退,随手抓起旁边一根木棍握在手里,大声呵斥王某出去。可醉酒的王某根本没把一个小姑娘的反抗放在眼里,他非但没有退出去,反而径直上前一把抱住了小林,手脚都不规矩,再次对女孩进行了侵犯。小林拼命挣扎,又喊又叫,好不容易才挣脱开。王某见女孩反应激烈,加上酒劲上头站不稳,这才骂骂咧咧地离开了。

女孩吓得浑身发抖,锁上门躲在屋里哭。等到傍晚父亲回家,她才鼓起勇气把事情说了出来。父亲听完气得浑身发抖,当即带着女儿去派出所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非常重视,立刻展开调查。他们传唤了王某,也询问了周边邻居,核实了王某当天中午确实喝过酒,并且有邻居听到了小林家传来的叫喊声。王某一开始还支支吾吾,后来在证据面前承认了自己的行为。警方认为,王某趁女孩独自在家时实施猥亵,对象是未成年人,情节较为恶劣,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顶格处罚。

本来事情到这里应该告一段落,违法的人受到惩罚,受害者也能稍稍安心。可谁也没想到,王某被放出来之后,越想越不服气。他觉得自己只是喝多了"碰了一下",根本算不上什么大事,拘留15天太重了。

更离谱的是,他反过来说是小林故意污蔑他,还声称自己在派出所里遭到了民警的刑讯逼供,笔录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字。

于是,王某一纸诉状把公安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行政处罚决定,还自己一个"清白"。

很多人听到这里可能都会觉得荒唐——自己做了龌龊事,受了处罚不反省,反倒倒打一耙。但从法律上讲,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确实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可权利能不能得到支持,最终还是要看事实和证据。

法院受理了这起行政案件,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王某反复强调自己没有猥亵行为,是小林冤枉他,还说办案民警对他威胁恐吓,笔录内容不真实。但翻来覆去,他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既没有伤情照片,也没有录音录像,全凭自己一张嘴说。

而公安机关这边,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王某自己签字按手印的询问笔录、亲笔供词,小林的陈述,证人证言,还有办案区的同步录音录像。这些证据一环扣一环,能够相互印证,完整还原了事发经过。尤其是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整个询问过程都依法进行,民警文明执法,根本不存在什么刑讯逼供。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意味着什么。他在笔录中详细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经过,又亲笔书写了供词,现在庭审中全盘翻供,却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支撑,这种空口无凭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法院指出,醉酒不是违法的挡箭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喝多了意识不清,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王某酒后闯入他人住宅,对未成年女性实施猥亵,行为性质恶劣,公安机关对其处以15日行政拘留,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也在法定范围之内,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这15天的拘留,他挨得一点都不冤。

这个判决结果,可以说是大快人心,也给所有心存侥幸的人敲响了警钟。

但这个案子,15天的拘留,有人觉得轻了。确实,对比强制猥亵罪的刑事处罚,治安拘留看上去不算重。但治安处罚和刑事犯罪之间有明确的界限,要看具体情节、手段和后果。王某的行为虽然恶劣,但持续时间不长,也没有造成更严重的身体伤害,警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顶格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更重要的是,这个案子的警示意义远大于处罚本身。它告诉所有邻居、所有熟人、所有心存邪念的人:不要以为住在隔壁就可以为所欲为,不要以为女孩独自在家就有机可乘,不要以为喝了酒就可以胡作非为。伸了手,就要付出代价;犯了错,就得接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