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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患了癌,就借住朋友家,她睡了一张高低床,结果晚上睡觉的时候,她摔下来把

上海,女子患了癌,就借住朋友家,她睡了一张高低床,结果晚上睡觉的时候,她摔下来把自己给摔伤了,于是她要求朋友赔偿,朋友表示,她不过是好心让她住进来,不该让她赔偿,可女子却说,她住进来十几天,有给朋友转过100多元的住宿费。

朱女士和李姐是十几年的朋友了,十几年前,朱女士开了一家家政公司,李姐是她的家政工。

那时李姐没有活的时候,都住在朱女士家,直到活来了才会离开朱女士家,时间长了,朱女士和李姐就成了朋友。

后面李姐离开了朱女士的家政公司,但两人的情谊一直没有断。

后来李姐患了癌,她又回到了朱女士这里,到附近看病。

当时朱女士并不知道李姐已经住进她家了,等她回来看到李姐躺在她家的沙发上,她也是大吃一惊。

朱女士看到李姐,虽然有些意外,但也能接受,毕竟两人都是十几年的朋友了,既然朋友远道而来,朱女士也是热情地招待了李姐。

可朱女士没想到,这一次,李姐的到来,彻底破坏了她们十几年的朋友情谊。

本来李姐到朱女士家,住的是客房,一直以来都没什么事。

但是有一天晚上,李姐跑到了朱女士家的一张高低床,睡到了上铺,结果晚上一个不小心,就摔了下来,把自己给摔伤了。

朱女士发现之后,帮忙叫了救护车,李姐当时还对着大家说,是她自己摔下来的,和别人没有关系。

本来这件事和朱女士就没有任何关系,李姐在客房睡得好好的,她不打招呼,自己就跑到这张高低床睡觉,才发生了意外,这件事还真的怪不得任何人。

偏偏发生这件事之后,李姐居然怪罪朱女士家的高低床设计不合理,导致她摔下来才受伤的,她要求朱女士赔偿。

朱女士听到李姐的话,她整个人愣住了,她没想到,她和李姐有十几年的情谊,她好心让李姐住进她家,李姐自己不小心摔伤了,居然还敢让她赔偿。

她真的难以接受,虽然她知道李姐患了癌,看病需要钱,她也同情李姐的遭遇。

只是发生这样的事情,李姐要她承担责任,真的让她想不通。

朱女士为了不承担这个责任,一再强调,自己只是好心让李姐住进她家,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应该让做好事的人心寒。

但是李姐却说,自己住进朱女士家,并不是白住的,她每天支付25元,后面涨到30元,朱女士作为经营者,就应该对她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朱女士听了这句话,更是无奈。虽然李姐曾经确实想给她转一些住宿费,但是她每次都没有收。一来她和李姐确实有多年的情谊,二来她实在是不忍心收李姐的钱,毕竟李姐看病也要不少钱。

但是李姐住了十几天之后,实在过意不去,还是给朱女士转了100多元。也正是因为这100多元,李姐就认为朱女士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所以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不管怎样,因为这100多元,李姐认定朱女士的行为是经营行为,要求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这确实是为难朱女士,也让朱女士无比心寒。

即便朱女士在这十几天收了这100多元,她大概也是为了让李姐放心,并非属于经营行为。若仅凭这100多元,就让朱女士承担李姐的医药费,实在说不过去。

如果朱女士的行为确实是经营行为,那就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朱女士是出于情谊让李姐入住的,这并非经营行为,她不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而且在整个过程中,朱女士并没有让李姐住高低床,是李姐自己擅自更换床铺入住,自身存在过错,责任不能归咎于朱女士。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不管是从朋友的情谊来说,还是从这件事的本质来说,李姐都不应该向朱女士索赔。

那么你对李姐的行为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