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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集体”不是制度,也不是在任何语境和情况下,它都该否定。 “大集体”不是单一法

“大集体”不是制度,也不是在任何语境和情况下,它都该否定。
“大集体”不是单一法定制度名称!过去大集体也不是都要否定,今天大集体,以集体层次大小划分的大集体也不是过去的大集体。
孙正清源讲“为什么依靠原来的大集体制度根本没有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可能性?”
他这“大集体制度”实不是制度,是指特定历史阶段两种不同集体所有制形态的通俗名称“大集体”,对应的是人民公社体制。其背后依托的是国家正式推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他是把依托国家经济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不同集体形态混同“制度”。
整个国家不进行改革开放,实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没有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当然不可能高效实现机械化。
但不否认那时农村.农场普遍已有机械。而且,大集体时也取得巨大成就。
其次,否认“过去大集体”的是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国强民富的制度.体制,如单一的公有制.集体经营模式,但不是一切。比如土地,一直是集体所有制。
今天,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统”,包括南街.周庄一直搞的大集体,从背后依托的国家确立的经济与组织制度,都不等于过去的“大集体”(今天依托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互补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
从有两人以上人员组成,有共同目标.有组织纪律.有协作关系的集体层次大小上讲,过去大集体(人多层次高)与今天大集体没区别。
就从机械化上讲,土地集体,搞规模化生产等,不利机械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