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感情再好,也可能被官府强制拆散,且没有商量余地。在唐代法律里,有一类离婚叫"义绝",一旦构成,夫妻双方不论愿不愿意,都得办离婚手续。执意不离,刑罚另计,男女同罪。
不是惩罚感情,是对"义"的强制执行。
唐代的婚姻,在法律层面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结,核心纽带不完全是夫妻情分,还有两家人之间那套礼义关系。
"义绝"这个概念,说的就是这种关系已经被彻底撕裂,官府认为再维持下去,名义上是夫妻,实质上已经超出法律允许的边界,无法放任不管。
《唐律疏议》对义绝的触发条件,列得相当具体,覆盖两个方向。
丈夫这边,以下几种行为可以构成义绝。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或父母,属于直接侵害妻方尊长,情节成立,义绝即告确认。
更严重的,是杀害妻方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这已经不是夫妻之间的摩擦,而是对妻家骨肉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此外,丈夫若与妻子的母亲发生奸情,同样触发义绝,律文的措辞是"义不可容"。
妻方这边,触发条件同样存在。妻子殴打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或者谋害伤及丈夫的亲属,以及妻子图谋害夫本人,均构成义绝。
还有一条关于妻方父母的规定,若妻父母企图杀害女婿,也在义绝范围之内,因为这直接动摇了两家的共存基础。
有一点值得停下来想一想。这些条件里,相当一部分针对的是当事人对对方家属的行为,而不只是夫妻之间的事。
律法的逻辑出发点很清楚,婚姻联结的不只是两个人,背后是两个家族的礼义网络,伤到对方的家人,等同于从根部斫断了这段关系,继续维持只是徒有其名。
义绝与"七出""和离"都不是同一回事,这一点容易被混淆。七出是丈夫依据特定理由休妻的权利,属于单方行使;和离是双方协商之后自愿分开,需要两相情愿。
义绝截然不同,既非权利,也非协商,而是一旦条件成立,婚姻关系就被官府认定为不得不终止的状态,当事人的意愿在这个环节没有太多话语空间。
义绝的执行有一套完整逻辑。触发条件成立之后,双方必须离婚,没有弹性。《唐律疏议》明文规定,义绝而不离者,另有刑罚,双方均受处置。
想靠"两人自愿和好"来规避义绝的后果,在唐代法律框架下行不通。官府认定了义绝,当事人的情感意愿不构成任何抗辩。
这套逻辑在当时人眼里,或许并不像今天看起来这么难以接受。古代礼法体系里,婚姻从来带有公共性质,族长、父母、官府,都在某种程度上是婚姻关系的参与方。
义绝制度不过是把这套逻辑推向一个极端的端口,礼义一旦彻底破裂,婚姻本身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前提,维持与否,已经不再只是两个人自己的事。
宋代、明代、清代的律典,基本沿用了义绝制度,条文虽有调整,核心思路一脉相承。清律里的义绝相关条文,仍可见到唐律的骨架。
到近代新式法律体系建立之后,这套以"义"为纽带的强制离婚框架,才彻底退出了实践舞台。
有一个细节颇耐琢磨。在现存的古代司法档案里,真正走到官府正式追究那一步的义绝案例,数量并不如想象中密集,且多集中在刑案发生之后的附带处理,而非夫妻矛盾引发的独立诉讼。
究竟是真实发案率本就不高,还是更多的情形消化在了家族内部、从未进入官方记录,已经很难考证清楚。
律文写得很满,实际执行时留下的痕迹却很稀疏。两者之间那段空白,大概是当时普通人家的日常在里头,只是这部分从来不大进史书。
参考来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