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深更半夜翻墙私闯私人别墅想偷窃,结果被别墅内主人养的两只狼狗咬死了,男子家属要求别墅主人赔偿66万元,主人不同意,只同意给4万元人道主义补偿。男子家属一定要赔偿66万,说人总死在你家的,并把别墅主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
男子是个惯偷,之前就因为偷东西被处理过四次——两次刑事处罚、两次行政处罚。
可他屡教不改,出来后还是干老本行。
那天他盯上了一栋别墅,主人姓赵。
这别墅挺气派,赵某平时不住那儿,养了两条大狼狗看家护院。
男子踩点后觉得屋里没人,就想翻墙进去捞一笔。
他第一次翻墙时,两条狼狗叫得很凶,把他吓跑了。
可这贼心不死,过了几个小时又回来了,这回手里多了两根掺了药的骨头。
他把骨头扔进院子里,想先把狗毒死再动手。
等了大概半小时,两条狼狗吃了毒骨头后都倒在地上不动了。
男子觉得这下安全了,就从墙上跳进了院子。
可他万万没想到,落地的动静惊醒了一条狼狗,那狗从地上爬起来就朝他扑了过去。
紧接着另一条也醒了,两条狗一起对他疯狂撕咬。
邻居听到惨叫声赶紧报了警,等警察和救护车赶到的时候,男子已经因为失血过多死了。
事情出了以后,赵某虽然觉得自己没错,但毕竟是一条人命,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主动提出给男子家4万元补偿。
可男子家属根本不接受,张嘴就要66万。
赵某当然不干,双方谈不拢,男子家属就把赵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家属的说法是:人死在你们家院子里,狗是你养的,你就得负责。
但是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这个说法。
法院的判决理由很清晰,首先从刑事角度说,赵某当时根本不在现场,不存在指使狗咬人的情况,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且入室盗窃这种事,超出了正常人能预见的范围,赵某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再从民事赔偿角度看,虽然《民法典》规定养动物伤人了主人要赔,但那是在被咬的人没过错的情况下。
男子是个成年人,明明知道院子里有两条烈性犬,第一次被吓跑之后,又带着毒骨头回来,主动翻墙闯进去,这完全是故意把自己往危险里送。
法院最终认定,赵某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不服提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当一个人非法闯入别人家,还主动投毒挑衅看家狗,出了事要主人赔钱,确实说不过去。
法院这个判决,也算是给“谁死谁有理”的想法泼了盆冷水。
很多人有这样的反应,“人死在你家,你多少得赔点”,但法院没按这个逻辑走。
男子可不是走错门的邻居,他是个有四次盗窃前科的惯偷。
第一次被狗吓跑之后,正常人知道危险就不该再去了,可他倒好,转头弄了毒骨头回来,想先把狗毒死再偷。
这已经不是什么“意外”了,这是一整套有预谋的犯罪计划。
法院判赵某不赔,关键男子是成年人,明知道院子里有烈性犬还主动翻墙进去。
就好比你明知道高压电危险还爬上去掏鸟窝,被电了能怪供电局吗?道理是一样的。
而赵某从头到尾都不在家,狗养在自家封闭院子里就是看家护院的。
不能因为“可能”会有小偷来,就要求主人把看门狗拴起来——那不等于给小偷开门吗?
家属说“罪不至死”,这话放在平时没错,但男子是自己一步步把自己推向绝境的。
判决的意义,告诉所有人:法律保护守法的人,不保护犯罪的人。
不能因为谁死了谁就有理,谁闹得凶谁就能拿钱。
同情归同情,但法律的底线不能破。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男子明知院内有烈性犬仍投毒翻墙,属于典型的“故意”自陷风险。
赵某的狗养在自家院内,从未主动伤人,不存在管理过失。
因此法院认定赵某无责,驳回家属全部诉求。
内容来源于:渭南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