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两性相处,需要付费,且法律认可这种付费的话,从市场逻辑角度来讲,应该是谁有需求谁付费,而不是说只能是男的给女的付费。
需求方付费,是市场运行的一个基本准则。
比如,假设你需求一个面包,想要获得这个面包,则你需要付费给超市,然后超市给你提供这个面包,以此类推。
到了男女两性关系中,如果付费这种方式合法且成立的话,不应该按照性别来划分,说只能是男的给女的付费,而应该是需求方给另一方付费。
假设在一对两性关系中,男的想结婚,女的不想结,则男的向女方付费,为此获得跟对方的婚姻结合。
同样的,假设是女的想结婚,但男的不想结,则应该是女的向男方付费,为此获得跟对方的婚姻结合。
以此类推,假设是男的想要孩子,女的不想要,则是男的向女方付费,以此获得生育孩子的机会,而如果是女的想要孩子,但男的不想要,则是女的向男方付费,以此获得生育孩子的机会。
再进一步类推,假设是男的想要做爱,女的不想,则是男的向女方付费,而如果是女的想做爱,但男的不想,则是女的向男方付费。
需求方付费,被需求方获得收费机会,并据此配合需求方满足其需求,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之一。
单纯按照性别来划分付费和收费主体,本质上是错的。
因为性别只是大自然划分的自然属性,不具有人类社会属性,不应该产生因社会属性而衍生出来的人类社会市场交易运行和货币交换等依据和属性。
当然,如果在一段关系中的双方,具有相同或类似的需求,则由于需求相抵,付费也相抵。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叫两情相悦、双向奔赴、相向而行、心有灵犀。
如果上面所讲的付费规则,被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话,那么从理论上来讲,只有两情相悦、双向奔赴的人,才可以配对成功。
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正好是互有情愫、需求相抵,不涉及付费。
其他的人,要么是这个看不上那个,要么是那个看不上这个,都需要付费来弥补其中的需求差异。如果立法和执法严格执行付费禁令,不允许一丝一毫的付费,则理论上这些人都不会配对成功。
目前的现状是,原则上禁止付费,但司法实操和舆论默认付费,且付费不是按照需求来划分,而是按照性别这个自然属性进行划分,即哪怕是女的有需求,但男的没需求,也是男的来付费,既双标,又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运行规则,导致性别双方人为产生巨大争议和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