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北京,一男子是北京交通大学研二学生,在闲鱼上以12.4万元把父亲收藏的金币金条卖了,取货的是个小女孩。谁知,钱刚到账,账户就被湖南警方冻结了,声称这笔钱涉嫌诈骗案,男子的暑期实习、学费缴纳等均被耽搁。更让人意外的是,同一笔交易,北京警方调查后认定“无犯罪事实”,男子拿着文件找湖南警方解冻,对方却一直不给准话,先是说等北京出结果,北京出结果了又说要划扣给受害人,再后来改口说等法院判。最让他抓狂的是,俩地警方说法像打太极,一个让等,一个给文件,交了证据、配合调查,兜兜转转三个月,账户还是冻着,学费交不上、实习黄了,连新手机卡都办不了。钱到底该不该扣?至今没人能给个准话。
据悉,北京交通大学研二学生王同学原本该忙着准备期末、找暑期实习,一次普通的线上交易,却让他掉进了一场跨越京湘两地的法律泥潭,生活停摆了近三个月。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2026年5月底,金价波动,王同学觉得父亲早年收藏的金币金条升值空间有限,就挂到了闲鱼上想卖掉。
5月31日上架,第二天就有买家联系,两人约好在某商场当面交易。
6月1日,王同学按时赴约,来的却是个小女孩,说是买家委托跑腿取货。女孩验完货,用手机银行给他转了12.4万货款,钱货两清,看起来一切正常。
可转账刚成功没几分钟,王同学就发现工行卡就刷不了、转不出。银行客服告知,账户被湖南某派出所冻结了。
他当天向交易地所属的北京某派出所报备,再回头找闲鱼买家,对方已彻底失联。
之后王同学主动联系湖南警方,才慢慢搞清楚原因。警方告诉他,这笔12.4万被认定为一起电信诈骗案的涉案资金,那案子总涉案金额20多万,他这账户收的是最大的一笔。
更麻烦的是,不光这张工行卡,他名下的招商、兴业几张储蓄卡也全被限制了非柜面交易,线上支付、转账都不行。
为自证清白,王同学向两地警方提交了聊天记录、商场监控、取货人信息及父亲购买黄金的原始票据。
北京警方介入调查后,2026年6月30日给他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王同学在该交易中“没有犯罪事实”。
有了这份来自北京警方的正式文件,王同学以为这下湖南那边总该给解冻了吧,可事情远没那么简单。
然而,湖南警方的说法变了好几次,一开始说要走资金返还程序,把钱退给诈骗案的受害人,还让他去找北京警方追黄金。
王同学提出自己可能是“善意取得”,要求警方不给认定就出个书面依据,对方说权限不够、按流程办。后来又说只要北京警方出证明就解冻,等北京的文件真拿到了,又不认了。
到了7月下旬更离谱,湖南某县反诈中心直接说这笔钱要划扣给受害人,王同学要划扣的法律文书,对方只口头答应“会给”,但一直没见着。
没两天办案人员又换了个说法,说可能要让受害人去找王同学所在地警方,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等法院判。
这三个月,王同学被折腾得不轻,账户冻着,暑期实习办不了工资卡黄了,学费交不上,日常开销靠现金和微信零钱硬撑。
目前,王同学的投诉暂无进展,而湖南警方9月1日虽然见了一面,但到底解不解冻、认不认“善意取得”,还是没结论。
有网友说,证据交齐了,北京警方也出了无罪证明,湖南警方为何不认?三个月没说法,学费交不上、实习黄了,岂能如此拖沓?
也有网友说,赃款流向哪就得冻到哪,万一真是受害人养老钱,警方不敢随便解冻。
在法律上,王同学的遭遇如何评价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湖南警方在侦查初期对流入赃款的账户即王同学的收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具备法律依据。
但是,北京警方已认定交易无犯罪事实,王同学亦提交了完整的交易证据链。此时,冻结所依赖的“合理怀疑”已受到根本动摇,湖南警方负有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的义务,长期不作为且不予书面答复,使冻结的持续正当性存疑。
而且,即便涉嫌诈骗资金,结合最高法《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王同学如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善意取得相关款项,或可以善意取得为由抗辩不予追缴。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等情形,王同学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对冻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若最终确认冻结违法,王同学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赔偿。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面对大额线下交易,务必核实对方身份、留存完整证据,否则可能因此陷入无休止的折腾。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