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此郑重发声:范超在担任王某超辩护人期间,暴露出一系列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执业规范,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现已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目前,对其违背客观事实、捏造事实、歪曲证据、违规执业等严重问题,深圳市律师协会已正式立案调查,案号:深律纪字〔2026〕0678 号。我们相信深圳律协会秉公查处,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具体驳斥如下:一、隐瞒怀孕事实,仓促换人,你的责任心何在?自2024年5月签订合同起至2025年1月6日临开庭一周的时间,长达8个多月的委托期内,范超从未告知其本人怀孕并临产的事实。直至开庭前夕,范超才以临产无法出庭为由,仓促安排另一名律师代为参加庭审。由于时间仓促,接替律师未能充分了解案情,导致一审辩护准备严重不足,质量低下。此举严重违背了律师法第40条关于律师应勤勉尽责的规定,构成重大失职,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获得有效充分辩护的法定权利,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可预见的程序风险与实质损害。二、上诉状严重背离事实涉嫌诽谤与误导,范超在未进行必要调查核实,如调取关键证据、实地走访等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撰写了上诉状。 内容严重违逆客观事实,非当事人意愿,涉嫌诽谤与误导。具体表现如下,1、言指王某超精神失常,既无实据,也无鉴定支持,纯属主观臆断,损毁当事人。2、捏造王某超受蒙蔽参加迷信组织,并无任何证据支撑当事人受蒙骗,也无证据证明组织为迷信,全凭主观臆断,这就是诽谤。作为律师,却不能以事实为依据,就是做人都失德,更何况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律师。3、将学习国学文化后人变好心更善的状态说成洗脑、精神控制等,以贬损、侮辱性语言表达,这不仅是妄议事实,更是对国学文化的玷污,这样的人能做律师吗?这是对传统文化的公然亵渎。4、虚构经济损失。上诉状中说,当事人王某超掏空家底,供奉十几万元,欠债30多万,王老师从未收到所说的十几万,亦不知30多万。范超作为王某超的代理律师,不但没讲清事实真相,还妄加诬陷诽谤。这是将王某超置于何地,又将客观事实置于何地?这样的行为配得上律师二字吗?试问这些数据从何而来?可有一分一毫的凭证? 如果没有,这就是赤裸裸的诬陷诽谤,如果有人说你贪污受贿百万,你可愿意接受这样莫须有的指控?5、将李慈善家安排自己员工办事,范超就将办事人员称为工具人。首先,李慈善家是合法所得收入 自愿赠与,想给谁就给谁,怎么办事人就成了工具人,这是明晃晃的玷污、诋毁。范超上述行为损毁律师形象,践踏法律尊严,其行为已完全偏离律师依法审慎的职业轨道,沦为先入为主、捕风捉影的臆断,涉嫌构成他人名誉的诽谤与对法律程序的误导。上述行为已完全背离律师应依法恪守的神圣职业准则,违反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第35条关于客观事实的职业原则,以涉嫌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范超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律师法第48条、第49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2条、第35条等多部法律法规,甚至触犯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不仅损害了当事人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玷污了律师行业的声誉。任何披着法律外衣、践踏执业底线、知法乱纪的从业者,终将为自己的恶意构陷付出代价,难逃法律严惩与行业终身追责!
我们在此郑重发声:范超在担任王某超辩护人期间,暴露出一系列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执业规范,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现已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目前,对其违背客观事实、捏造事实、歪曲证据、违规执业等严重问题,深圳市律师协会已正式立案调查,案号:深律纪字〔2026〕0678 号。我们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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