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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坐地铁没站稳,摔倒了,他的腿碰到旁边女子的小腿,男子站起来道歉,女子说

北京,男子坐地铁没站稳,摔倒了,他的腿碰到旁边女子的小腿,男子站起来道歉,女子说自己腿发麻、没知觉,让他负责。男子主动带她去医院拍片检查,检查报告显示骨头、软组织都没有受伤,身体没有异常。之后女子说自己要请假休息,向他要3000元误工费,还表示不赔就去法院起诉他。

这事发生在8月31日的北京地铁10号线上。早高峰,车厢晃了一下,大学生小陈没站稳摔倒了,腿碰到了旁边坐着的一位女乘客。他爬起来第一时间道歉。对方当时没说什么,快到站了才叫住他,说小腿没知觉了,要他负责,还要求报警。

小陈没跑。他主动报警、主动打车送医、租轮椅、挂号、拍片,前前后后垫了几百块。一个大学生,这几百块已经够他吃力的了。

检查结果出来了——膝关节未见异常,骨质完整,软组织没有损伤。医生明确表示不需要休养,也没开病假条。

小陈松了口气,以为事情结束了。可女乘客不认这个结果。她坚持说自己腿难受,要在家休息三天,索赔3000元误工费——一天一千。不给就起诉。

一个学生,前面垫的钱已经吃力,现在又要三千,他拿不出来。更重要的是,医院说没事,医生没让休养,凭什么赔这个钱?

警方证实有过出警记录,但这属于民事纠纷,只能建议双方协商。

小陈说了一句话:“该担的责任,该尽的人道,我都尽了。”

这话一点不夸张。从摔倒那一刻起,他没躲没赖,报警、送医、垫钱、全程陪着,能做的全做了。

可法律讲的是事实和证据,不是“我觉得难受”。

《民法典》第1165条写得清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小陈的摔倒是因为地铁车厢晃动引发的突发意外,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这是第一层。

第二层,损害事实。医院检查证实女乘客没有产生任何人身损害。没有损害事实,侵权责任链条就不成立。

第三层,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写得明明白白——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没证明,就没有误工费的法律基础。女乘客拿不出病假条,拿不出单位工资流水,光凭“我自己觉得难受”就要三千块,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说得直白:医院检查已证实腿部没有异常,没有损害事实,索赔便失去了法律基础。

这件事传到网上,评论区炸了。有人说这女的“想钱想疯了”。有人说“以后在地铁上真不敢碰到人了,碰一下就是几千块,谁受得了”。也有人说也许对方确实不舒服,仪器查不出来不代表没事。但这种说法很快被反驳——补偿可以谈,得讲证据。医生都说没事了,还坚持要三千,说不过去。

这件事真正让人不舒服的,不是那三千块钱。是小陈做了所有该做的事——道歉、报警、送医、垫钱、全程陪着——换来的却是一句“不给钱就起诉”。

北京市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说得在理:这起事件打破了普通人“主动救治就可以避免纠纷”的认知。把“我难受”当成索赔筹码,损害的不仅是一个大学生的钱包,更是陌生人之间那点本来就薄弱的信任。

小陈没做错任何事。他该尽的责任、该尽的人道,全尽了。剩下的,法院自有公断。

信息来源:大学生坐地铁时摔倒碰到女乘客腿部,送医检查无大碍,被索赔误工费3000元 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