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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人死就得赔!”贵州仁怀,一四年级男生周日独自在家时轻生,父母下班后送医抢救

“不是人死就得赔!”贵州仁怀,一四年级男生周日独自在家时轻生,父母下班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父母无法接受,想起孩子生前曾提过被老师批评,便认定是学校批评太狠、没及时关心,才让孩子心里憋出事来。事后,父母将学校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70万。法庭上,学校辩称周末非在校时间,家长监护缺失才是主因,正常批评不背锅。保险公司也拒赔,理由是自sha不属于意外。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肖某正在读四年级,是一个本该无忧无虑的孩子。
 
2023年11月,在某个周日,肖某趁父母不在家,结束了自己年幼的生命。
 
当肖先生夫妇下班推开家门,发现这一幕时,那种天塌下来的感觉,是任何语言都无法描述的。
 
他们紧急把孩子送往医院,但最终,医院的抢救也没能挽回肖某的生命。当地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死因一栏写着冰冷的两个字:“窒息”。
 
在处理完后事后,肖先生夫妇开始试图寻找孩子走上绝路的原因。在他们的印象里,孩子近期似乎有些情绪低落,他们隐约记得,孩子曾提起过在学校受到老师批评的事情。
 
悲痛之余,他们将愤怒和疑问指向了学校,是不是学校的批评方式太过严厉,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无法承受的压力,才导致他在周末独自在家时,用这种极端的方式做出了无法挽回的举动?
 
带着这个疑问,同时也为了给逝去的孩子“讨个说法”,肖先生夫妇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将肖某就读的仁怀市某小学,以及为孩子投保过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方共同赔偿他们各项损失,总计近70万元。
 
法庭上,面对指控,学校首先对孩子的不幸表达了深切的哀悼和惋惜,但坚决否认自己存在任何过错,一方面,悲剧发生在周日,是法定节假日,孩子在家中,完全不在学校的物理和管理控制范围内。学校无法对学生在家庭中的行为负责。
 
另一方面,学校按照教育大纲要求,开展了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已经履行了作为教育机构的基本职责。
 
同时,学校反过来指出,作为法定监护人,肖先生夫妇在周末将未成年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本身就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这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对于家长提出的“老师批评导致心理压抑”的说法,学校认为这缺乏任何事实依据。学校表示,对学习成绩的评价和适当的批评是教育活动的正常组成部分,不能将孩子在家中的极端行为,简单地归咎于学校正常的、并未超出合理限度的教育行为。
 
保险公司则指出,肖某父母为孩子购买的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这个保险的核心是保障“意外伤害”。而根据对方陈述的事实,孩子是自我结束生命的,这在法律和保险条款中通常被定义为“自sha”,不属于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肖某为四年级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该条款将校方责任限定在“学习、生活期间”,且须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前提。
 
本案中,肖某死亡发生在周日家中,不在校方管理时空范围内。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家属主张学校老师批评教育不当导致孩子心理受压,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教师存在超出正常教育范畴的批评、变相体罚或其他违规行为。正常的学习评价和批评教育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家属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行为与肖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学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案涉保险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意外身故”。依据保险法原理及合同约定,意外伤害须具备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等要件。自sha是行为人主观上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的行为,不符合“非本意”的核心要件,医院死亡证明载明死因为窒息,结合家属陈述的事实,应认定为自sha,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父母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监护责任不能缺位,而打官司要靠证据说话,悲愤代替不了举证。多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比事后索赔更重要。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