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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位四岁的小男孩,在餐厅跑动的时候,摸到了女子的臀部,女子觉得被冒犯,抓住

长沙,一位四岁的小男孩,在餐厅跑动的时候,摸到了女子的臀部,女子觉得被冒犯,抓住小男孩讨要说法,小男孩大哭大闹,父母赶来后,发现小男孩的脖子被勒红了,要求女子赔礼道歉。女子认为是小男孩侵犯了自己,让小男孩的父母必须书面道歉或者拍视频道歉,还得好好管教小男孩。小男孩的妈妈赶紧赔礼道歉,也表示,四岁的小男孩没有恶意,可能是在跑步的时候无意碰到的,但是女子不接受口头道歉,必须书面或者拍视频道歉。但父母觉得女子有点小题大做,反过来要求女子必须给小男孩道歉,否则他们不可能书面或者拍视频道歉的。最后,双方经过三次都没有协调成功,女子也因为受到侵犯,得不到合理的道歉而出现两次呼吸性碱中毒,事情也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

说起这个事情,小熊现在都还感到被冒犯的屈辱和愤怒。

小熊说自己一个大姑娘被人摸到了臀部,难道一个正式的道歉都不配拥有吗?

小孩现在才四岁,但是他所做过的事情,他的父母就不该承担责任吗?

现在还小,如果现在不给他纠正过来,长大了,那就真的去猥亵他人了,父母后悔都来不及。

可是父母觉得小熊想的太多了,餐厅那么多人,小孩子拿着玩具枪来回跑动,在转弯的时候不小心扒拉到小熊的那个位置,他有什么坏心眼呢?

再说自己又不是不给小熊赔礼道歉,小孩的妈妈知道后,马上就给小熊赔礼道歉,希望小熊能够息事宁人,不要再追究小男孩的责任。

可小熊倒好,拿着鸡毛当令箭,拿着自己是女孩子,被男孩子碰到了,就必须说成是侵犯、被猥亵。

要是男孩子是十几岁,那还说得过去,才四岁呀,他的思想当中就没有猥亵二字。

无非就是他的身高刚好在拐弯的时候遇到了障碍物,习惯性地去扒拉一下,保持平衡而已,或者说想让障碍物能够让开。

可小熊的观念里不这么认为。

小男孩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他就必须为自己犯下的错误道歉。既然他是未成年人,那么责任就落在了监护人身上,那就需要父母来承担。

小熊需要的不是一句敷衍了事的道歉,小熊需要的是正式道歉,要么是书面道歉,要么是一家三口拍视频,让父母给自己道歉。

小熊觉得自己这个要求不过分。

可是,父母认为,即便是小男孩有问题,做错了事情,那你可以找家长,也可以报警,不能私自去抓住小男孩勒住脖子。

虽然不是用手掐脖子,是抓拽过程隔着衣服把脖子勒红了,但这对小男孩造成了身体伤害。

在精神上,我们就先不说了,至少身体上的伤害是可以明确看到的。

既然要求我们书面道歉,我们认,那么你这种做法也伤害到了孩子,那你也需要向我们道歉。

也就是同意我们书面道歉或者视频道歉的前提,小熊也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处理方式不当,得先向他们道歉。

小熊瞬间气到:我才是受害者,凭什么让我给你道歉?我抓你们的儿子,那也是因为我叫不住他,他要跑呀。

我的主观意图就不是去想伤害他,而是我要让他停下来,无意之间把他的脖子勒红了。

所以我有什么错呢?总而言之,他不跑,我能把他的脖子勒红吗?

所以在调解的过程当中,小熊在派出所又第二次出现了碱中毒。

当场还拨打了120进行抢救。

现在经过三次调解不成功后,事情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

那么,大家都在讨论,小熊到底是不是小题大做?这件事,到底谁该先低头道歉?

首先,边界感无罪,但维权有度。

小熊重视自己的身体隐私、反感陌生肢体触碰,这是当代女性最正常、最该被尊重的自我保护意识,半点不矫情、也绝不是小题大做。

四岁孩子没有恶意不假,但无知的冒犯,也是冒犯。

家长口头道歉,是态度,但不是完整的责任闭环。

孩童不懂分寸,监护人就该兜底教育。小熊想要正式道歉、想要对方正视教育问题,这个初心,完全合理。

但重点来了:合理的诉求,败给了超限的行为。

维权有先后,处事有轻重。

当时只是孩童无意触碰,没有二次侵犯、没有持续骚扰、没有紧急危险,完全可以找家长、找警方合法处理。

可小熊直接上手拉扯幼童,把孩子脖子勒红,实实在在造成了人身伤害。

只有紧急避险才能私力维权,普通冒犯,无权私自惩戒他人、尤其是幼童。

这就是整件事的死结:

小熊是受害方,但不是执法方。

对方家长该为孩子的无礼、监护缺失道歉;

但小熊也要为自己过激、超限的维权行为道歉。

没有谁先谁后,两件事独立存在、互不抵消。

小熊委屈到两次碱中毒,是真委屈;

四岁孩子被成年人拉扯受伤、受到惊吓,也是真伤害。

世人最大的误区就是:我占一点理,我就全对;我受一点委屈,我就可以不择手段。

尊重自己的边界,是素养;尊重别人的权益,是分寸。

这场闹剧,没有绝对的恶人,只有都只站在自己角度的普通人。

诉求没错,方式错了;委屈没错,尺度错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