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4岁的男孩路过后,女子非要拽住孩子的脖子斥责“你为啥摸我屁股”!毛头小孩估计都不知道啥是臀部,更不可能对眼前这个老阿姨感兴趣,可一直被女子拽住脖颈,给孩子吓得大声痛哭。这时孩子父母赶过来,面对女子的无力控诉,他们都无语了,非说4岁孩子猥亵她,最后还表示,她要把这孩子给告了,上诉!
内心肮脏,看什么都脏,这个就是事实。
(潇湘晨报·晨视频,9月7日报道。)
小孩子闲不下来,跑着从你身旁经过,碰到你的屁股,你就说人家猥亵你?什么天姿国色,还不能让人碰了?别出门还更好吧!
这件事,可真的是把网友们给争论的不行。
不算争论,现在看了评论区,网友都一边倒,都在给小孩说话。
包括之前不喜欢生孩子的那一群人,这一次也都站小孩了,认为这个女子,真的是丑人多作怪啊。
一个4岁的男孩,会对你这个阿姨有意思?或者说,他现在能有感觉吗?有那欲望吗?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
在一家餐厅里,一个女人在前台结账。
也就在这个时候,一个4岁的男孩跑出门准备玩,因为孩子的视线问题,就感觉前面一个白色柱子(其实就是女子的腿),男孩下意识用手阻拦、推开了一下。
也就是这样的一个接触,孩子的手推开的是这个女人的屁股,她炸毛了。
这个成年女人,非说4岁的男孩下作,对她猥亵!
之后女子开始计较,立刻去追赶这个跑出去玩耍的男孩,拽住他脖颈的衣服,把孩子脖子都扯红了。
大声斥责:“喂!你为什么摸我的屁股,你怎么这么无耻下作!”
女子开始在餐厅的门口哇啦啦的大叫,不分青红皂白的,就在大门口怒吼,给孩子吓得一直大哭。
哭也不管用,眼前这个阿姨,就是认定你是个小猥琐男,就要治你,等下还要起诉你呢!
没多久,孩子的父母过来找孩子了,这个白衣女人就更生气了,开始跟人家父母吵架,说你的孩子,猥亵我,摸我屁股啊!
听到这个控诉,父母都蒙圈了,这是一个4岁小孩会做的事儿?
大姐,4岁啊,有的孩子还喝奶呢,私密的部位,能起劲儿不?
但是这个女子就是不肯善罢甘休,先是打电话报个警,随后咄咄凶悍的要求孩子父亲:你签字,代替孩子道歉,并且还要承诺管教孩子!
孩子父母可不答应,因为女子还给孩子的脖子勒红了呢。对于这个,女子则表示:可不是我主观故意要这样做的啊,我就是要维权!
目前这件事,3次调解均失败,父母只表示,孩子确实触碰到了,但是你冤枉孩子、诬告孩子猥亵,这个法律都没法成立。
如今,白衣女子表示:起诉,要把4岁孩子给上诉了。
这件事一出,都不需要父母表态,网友全都一边倒,把这个白衣女子的行为,如实、公平、客观的评价了一番,这种事情做的,可真的是令人费解啊。
从法律上来分析,对于孩子的做法,行为定性是:不属于治安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更不属于性骚扰,只能属于意外的肢体触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4 条、《刑法》第 237 条均有规定,如果要将行为定为猥亵,主观要件必定要是具有性 方面的此举,满足自己的欲望,主观故意。
女子认为眼面前犯罪的人,是这个4岁的儿童,读者们只能感觉,你就是无理取闹,好日子过多了,闲的。
从法律上来分析,4岁的男童,客观上并不具备对于隐私部位有认知能力,也不会刻意去做出猥亵的行为,更加不可能构成主观故意性。
加上结合事发时现场的监控来看,男童跑步过程中,平衡感失衡,跟女主产生了无意的碰擦,这个直接就可以排除猥亵的定性。
内心肮脏,看待事情就会肮脏,这句话没有毛病。
事发之后,女子却指着4岁孩子的鼻子骂,说他猥亵,这个根本不能成立的。
《民法典》第 20 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孩子,属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的孩子才4岁,更加不可能具备民事行为,也不会说去做违背意愿、猥亵阿姨的行为,结合年龄、监控、事实来看,女子的诬告都不成立。
另外,女子对男童做出勒脖子的伤害,造成孩子身体监控侵权,已经超出了合法制止的边界,依法要承担治安处罚。
这件事要是再闹下去,女子坚称孩子猥亵,可能真的就涉嫌诬告咯,你还真的要给人家孩子送进去?
信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