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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鹤岗,男子身体残疾,申请了低保,两年领了2.6万,他没车没房,住在父母家,

黑龙江鹤岗,男子身体残疾,申请了低保,两年领了2.6万,他没车没房,住在父母家,和父母签订了租赁协议。因为父母宅基地拆迁安置的事情,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他向上级反映,进行维权,结果他低保的事情被别人举报了,举报人说他骗保。

李先生患了病,成了残疾人,没有了劳动能力,一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他也不想继续啃老,就申请了低保。

他的身体情况,村民和村干部都看在眼里,既然他申请低保,村干部也进一步进行核实,还召开了民主评选会议,大家一致通过,李先生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

李先生顺利通过了村里的核实,很快乡里的工作人员也入户调查,也认为李先生是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

一个月之后,李先生顺利获批了低保资格,这大大地改善了他的生活,在此后的两年,他每个月都可以领取低保金,他的生活得到了基本的保障。

这两年,李先生的生活其实过得并不差,他是有房子住的,家里也是有车位的。

不过房子是他母亲的,是他妹妹出钱买的,房子登记在母亲的名下,他只是暂时借住在父母家,并且为了避嫌,他和母亲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

就这样,他和母亲同住,在外人看来,他就是过着有房子住的生活,家里还有车位,他的生活并不比别人差。

事实上,李先生确实过了两年安稳的生活,有房子住,有母亲的陪伴,有低保金的保障,日子确实过得无忧无虑。

若不是他为父母维权,或许这样的日子,他还能安稳地过下去。

但在2024年,因为父母宅基地拆迁安置的事情,一直得不到合理的处理,他就向上级反映,他要为父母维权。

也不知道他的维权行为到底得罪了谁,反正他就被别人举报了,举报的人说,李先生家里有房子,有车位,根本就不符合低保申领条件。

就这样李先生被刑事立案了,说他骗保。

得知这个消息,李先生很委屈,他马上站出来说,房子是妹妹买给母亲的,也是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根本不是他的房子,车位也不是他的。

他没车没房无劳动能力,为何不能申请低保?

他被举报,他真的感到很意外,他借住在母亲家里,也是迫于无奈,他是临时借住而已,并且他和母亲还签了租赁协议,难道这还不能说明他无房子的事实。

因为这件事情李先生也很闹心,他当然不希望因为这件事情,影响他的生活。

毕竟他已经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了,如果真的被判为诈骗罪,这就耽误他的人生了,或许出来之后,他可能真的就一无所有了。

他不想因为这两年的低保金而毁了自己的人生,就主动要求退保,他去找相关的工作人员,询问了要不要退保,但是得到的答复都是,他的条件,是符合低保条件的,是无需退保的,因此他的低保金也一直在发放。

工作人员还告诉他,只有检察院文书或者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李先生的行为属于骗保,才会停发低保,追缴钱款。

不管怎样,李先生始终认为自己是依法申请低保的,不存在诈骗行为。

但是李先生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是有房子有车位的,不管是谁买的,很多人认为李先生和母亲有这样的生活条件,李先生的现状就不符合低保的申请条件。

可是站在李先生的角度,他个人是没有劳动能力,个人是没有房产车位的,以个人的角度出发,没车没房没有劳动能力,为何不能申请低保?

其实低保的认定并非只看个人,它是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综合考量的。

他和母亲共同居住,他的母亲有房子有车位,这些都会被计入家庭财产,一个家庭有房子有车子,这当然不具备申请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他申请了低保,他的行为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骗保。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和母亲签订了房子租赁协议,但这并不代表他和母亲不是共同居住成员,只要他和母亲共同居住,就不利于他的低保申请。

低保申请的核心依据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4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如果李先生不是单人户,他的行为真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骗保。

那么你对李先生的事情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