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亲情都没有!陕西咸阳,男子和妻子离婚后,年幼的女儿跟着前妻生活,双方之间渐渐没了来往。多年后,男子患重病,女儿没来探望,就连男子病逝,女儿也没出现。可女儿却悄悄领走了63000元抚恤金和丧葬费。男子大哥气不过,觉得侄女太过狠心,没有赡养老人,就不应该继承遗产。他将侄女告上法庭,请求取消侄女的继承权,可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小马是家里的独生女,早年父母离婚,小马跟着母亲生活,之后她和父亲老马的联系越来越少,后来长期失联,双方之间基本没了来往。
2019年,老马突发脑出血住院,身边连个端水签字的人都没有,全靠老马的大哥带着亲戚们跑前跑后,帮忙照顾老马。
小马从未去探望过他,更别说照顾了。
老马去世后,身后事也是马大哥一手操办的,小马并未出现。
谁知道老马刚下葬没多久,失联多年的小马突然冒了出来,直接去相关部门领走了63000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从头到尾连父亲的坟都没去上过一次。
马大哥得知侄女的所作所为后,气愤难平,这么多年,侄女一个电话不打,父亲病重她不来,下葬不管,现在有钱领了,就冒出来了,那弟弟留下的7500元存款,她也不应该分。
他一气之下,将小马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取消小马的继承权。
小马这边也有自己的苦衷,父母离婚后,自己跟着母亲生活,父亲早年曾跟她说过“以后不需要你给我养老”,这么多年父女俩断了联系,也不是她单方面的责任,她并非故意对父亲不管不顾。
小马没有赡养老人,是否能继承老人遗产呢?
《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依据该条款,要剥夺一个人的继承权,必须有实打实的证据证明她做了“故意遗弃、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事。
马大哥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小马这么多年确实没尽到赡养义务,但是并不能证明她故意遗弃父亲,因此她的继承权不能被剥夺。
但这并不代表小马可以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有赡养能力却长期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遗产的时候必须少分甚至不分。
小马作为女儿,对老马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可她长期未对父亲履行日常照料、精神慰藉等基础赡养责任,父亲病重丧葬全程未到场参与,仅在事后领取了抚恤金,存在明显的赡养义务缺位。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马大哥对弟弟本没有法定赡养、抚养的义务,可他在弟弟患病后,主动承担起了送医、陪护等照顾工作,并在弟弟去世后,为他操办了身后事,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最终,法院判决小马的继承权不能被剥夺,但是老马留下的7500元存款和产生的利息,归马大哥所有。
有人说女儿这么多年的缺席,父亲病重没来照顾,就连父亲最后一程也没送,哪有脸来分遗产的?
但是,在我看来,双方长期断联,也要看老人生病时,是否有人通知女儿到场,如果通知了,女儿不来,那就是女儿的责任。
如果没人通知,女儿不知情,那也怪不得女儿的。这么多年的隔阂,也不是女儿一人造成的,双方都有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交流。
素材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