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一女子和男局长在一起,她竟然偷偷拍下了两人的亲密视频, 她拿视频来要求该局长借钱,不料,遭到该局长的拒绝,她便将视频交给纪委,并控告该局长强奸未遂,该局长慌了,给了女子3万元要求女子撤销举报。结果,女子拿到钱后,虽然撤销了举报,但是纪委也没有放过该局长,查出该局长涉嫌受贿,同时认为女子涉嫌敲诈勒索,将女子移交警方处理。该局长和女子最终都悲剧了!
信息来源:陕西都市快报
9月8号,达川区检察院把这个案子当成典型案例公布了,整个过程这才被人知道。
先说说这两个人是怎么认识的。
周某,达川区一个局的局长,手里有权。
李某,在系统内一家下属公司上班,年轻,长得也漂亮。
一次饭局上,两人碰面了。
之后周某请她吃了好几顿饭,还送了张购物卡。
那时候的周某,大概觉得这就是普通交往。
他没想到,麻烦才刚开始。
认识大概一个月后,李某的信用卡因为逾期被冻结了,想解冻得先还上3万块。
她不好意思跟家里人、朋友开口,就把主意打到了周某身上。
她心里清楚,周某对自己有好感。
她把周某约到一家茶楼,说自己的难处,开口借2万。
怕他不答应,还加了一句:肯借钱的话,后面两人可以发展成那种关系。
周某当场就答应了。
第二天拿2万现金给她,连借条都没让写。
在他看来,这钱花得不亏。
可李某想的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她本来打算2万到手,再找人凑1万,把信用卡解冻。
结果那1万愣是没借到。
这时候,她的心思变了。
她不但想再借1万,连之前的2万都不打算还了。
那怎么让周某乖乖掏钱呢?
几天后的中午,李某又约了周某,还是那家茶楼。
这次她一见面就主动凑上去,两人有了搂抱、亲吻的举动。
而李某,悄悄用手机把这些画面录了下来。
录完,她当场翻脸,举着手机说:“你不借钱给我,我就把视频交给纪委监委!”
周某又惊又怒,觉得她多半是在吓唬人,当场拒绝,甩手走了。
没想到,李某不是说着玩的。
第二天,她真拿着视频去了纪委监委,举报周某“强奸未遂”。
这下周某彻底慌了。
他怕的是自己的身份,是大半辈子的前途,满脑子就一个念头:赶紧把这事压下去。
情急之下,他找来了开公司的亲戚郑某,托郑某出面,愿意给李某3万现金,条件是撤回举报。
李某见还有钱拿,收下3万,就跑去纪委监委要求撤举报。
结果被告知:撤不了了。
因为视频一交上去,调查组早就对周某立案了。
这一查,不但查出了他的生活作风问题,还查出了他涉嫌受贿。
周某知道后更慌了,赶紧又约郑某见面,想让他在受贿的事上咬死不认。
结果第二天,郑某接受纪委监委谈话时,把自己向周某行贿的事,一五一十全说了。
到这里,周某已经捂不住了。
说说法律上这笔账。
按《刑法》第383条、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10年以上直到无期徒刑。
周某的案子由达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后以受贿罪判了他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个局长,就这么把自己送了进去。
事情还没完。
办案人员办周某案子的过程中,发现了另一个问题:李某偷拍视频、拿举报要挟周某掏钱,这本身就涉嫌犯罪。
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拍隐私、用举报当筹码逼人给钱,这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了。
这不是什么“你情我愿的私事”,也不是简单的借钱还钱,这是踩在刑法的红线上。
随后,她的线索被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立案侦查后,案子同样由达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查明,李某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李某最后被判了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想靠设局捞钱的人,自己也进了牢房。
检察官也专门提醒过:李某以为偷拍隐私、拿举报要挟是“博弈手段”,其实这就是犯罪。
不管你原本有什么诉求,只要用曝光隐私、诬告陷害去勒索钱财,就要负刑事责任。
真有冤屈、要维权,得走合法的路子。
回头再看这两个人。
周某管不住自己,大半辈子的前程没了。
李某想借机捞一笔,钱没留下,人先进去了。
一个图色,一个图财,谁也没落着好。
都说色字头上一把刀,贪字旁边就是坑,所以两人最后都悲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