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穷小子正愁娶不上媳妇,工友给他介绍一女子,他花600元买回家。生理问题是解决了,但他发现女子脑子有问题,就有些嫌弃,又找个中间人,把女子卖给同村的另一个光棍。卖了800元,分中间人300元。那个光棍倒是没嫌弃女子,直到案发时,他们还在一起过日子。
一个活生生的人,在这条交易链里被标了两次价。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起拐卖妇女案,披露了这起令人发指的案件。2015年3月,被害人小莉(化名)从广东家中走失,随后不久,被告人罗某经工友介绍,在一处客车站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小莉买回家中做老婆。
罗某把人带回家之后,发现小莉精神异常。
他没有报警,没有想办法帮她找家人,而是立刻想到了一件事——转手。他通过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以800元的价格把小莉卖给了同村的夏某某,周某某从中分走300元好处费。
一个人,从600元买进,到800元卖出,中间的差价,就是她的“价值”。
那个说“把她买回家做老婆”的光棍夏某某,倒是一直把小莉留在身边生活,直到案发时两人还在一起过日子。他没有嫌弃她,可这份“不嫌弃”,建立在另一层更深的恶之上——他买的是一个被转卖了两次的人,强行占有了她的身体,还默认了自己对她的人身控制。
法律对这件事的定性,没有含糊。
法院认定,罗某、周某某贩卖妇女,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拐卖妇女罪。经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诊断,小莉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从重情节白纸黑字写在那里。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拐卖精神发育迟滞的妇女,应从重处罚。
法律给了从轻的出口,可这不代表他们的行为可以被轻描淡写。
鉴于罗某、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最终对两人减轻处罚。罗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买人的那个夏某某,同样难逃法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强行发生性关系,还要按强奸罪追究;如果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要按非法拘禁罪追究,且数罪并罚。
一个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女子,从广东走失,在贵州被卖了两次。
她可能永远说不清自己经历了什么,但法律替她说了。从600元到800元,差价200块,分给中间人300块,剩下的500块,就是两个男人分赃的全部金额。而那个买她的夏某某,至今还觉得“不嫌弃”就是对她好。这种“好”,比直接扔掉她更残忍。
信息来源: 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红星新闻2026年9月10日报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