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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的母亲病了,一治疗就欠下20万债务,男子无奈之下,只好干起了高危工作,

云南,男子的母亲病了,一治疗就欠下20万债务,男子无奈之下,只好干起了高危工作,进行人造石英石台面安装,这个工作灰尘大,他长期没有防护,得了重度尘肺病,他想做职业病鉴定,进行工伤认定,想以此获得赔偿,但是他和用人单位没有签合同,他的事情迟迟没有得到解决,于是他举报了公司的,结果,他被罚款了5万元。

他被罚款了5万元之后,他的经济状况更是雪上加霜了,本来,他就是为了还债,才从事高危的工作,如今工作没了,身体垮了,还要罚款5万元,他真的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这20万元的债务,是为了治母亲的病而欠下的。

当时他的母亲得了重病,作为儿子的他,不能眼睁睁地看着母亲深受病痛的折磨,他倾家荡产,掏出了全部的积蓄,把所有的钱都用来给母亲治病。

可这还远远不够,他又向亲朋好友借钱,借下了20万,给母亲治病。

安顿好母亲这边,他就得面对那20万的债务。

他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体面的工作,如果做一份普通的工作,要还清这20万的债务,那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他借的这20万债务,都是亲朋好友们的急用钱,都不能欠太久,为了赶紧还清这20万的债务,他找了一份人造石英石台面安装的工作。

这份工作,灰尘非常大,而且这种灰尘一旦吸入肺里,是很容易患尘肺病的。

当时他不是没有想过这个问题,但是这份收入相对其他普通的工作,收入要高很多,只要努力工作,他就可以很快还清这20万的债务。

就这样,他从事了这份工作,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让他们做正规的防护,并且还要他们高强度干活。

李维志才33岁,年轻力壮,高强度的干活没有击退他,为了还债,他毫无怨言,一心扑在工作上。

工作的苦和累,这些都不影响他,但是长期在没有正规防护,没有劳动保障的环境下工作,导致他吸入了大量的食材粉尘,他被确诊重度尘肺病了。

病来如山倒,这个病让他的身体不堪重负,体力也严重衰退,根本无法再从事这份工作。

他的身体垮了,连40斤的儿子都抱不起来了,他本就依靠体力劳动,体力没了,工作也丢了,作为家中的顶梁柱,没有了收入,家庭又陷入了困境中。

得了这个病,他就想做职业病鉴定,想获得工伤认定,从而得到一定的赔偿。

可是当时他只看中这份工作收入高,根本没有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更没有用工备案。

如此一来,他的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也就无法做职业病诊断,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为此他耗时耗力,一直为这件事周旋着,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走投无路的他,决定举报公司,他实名举报,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不提供劳动防护。

公司在他的举报下,确认该单位的生产环境恶劣,没有防尘措施,对工人的健康置之不理,用人单位被罚款了21万。

与此同时,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

李维志举报了公司,同时他也被罚款了5万元。

执法人员认为,他明知道工作环境不具备防护条件,仍然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所以对他也罚款了5万元。

得到这个结果,李维志非常无奈,他本是举报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果把自己也给举报了。

如今,他工作没了,身体垮了,还被罚款5万元,他难以接受。

他是受害者,他得了病,吃了苦,他不过是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多的工人,才举报公司,结果他自己被罚了。

早知如此,他何必举报公司,给自己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

李维志虽然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他和用人单位还是有劳动关系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只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劳动关系即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其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当协助李维志,进行工伤认定。

至于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需要履行举证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卫生行政人员介入调查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因此李维志被罚款了5万元,这也是合法合规的。

但从行政处罚原则上不应该支持这个罚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他作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提供防护,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他也是受害者,他不应该被罚款。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