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发行的第一期革命战争公债的实物债券。
1932年,国民党准备对中央革命根据地发动第四次军事“围剿”。为了筹集战争经费,保障红军的供给,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发行革命战争公债。毛泽东、项英、张国焘等人联名发布布告,明确指出发行公债是“为发展革命战争起见”,其目的“完全是为争取革命胜利与谋工农解放”。
第一期公债详情
第一期革命战争公债于1932年7月1日正式发行,具体规定如下:
* 发行总额:60万元。
* 面额:分为伍角、壹圆、伍元三种。
* 利率:年利率10%(即周年一分)。
* 期限:半年,于1933年1月1日起开始还本付息。
* 偿还方式:公债到期后,可以兑现本利,也可以用于足额抵缴商业税、土地税等国家租税。
* 其他权益:公债准许在市场上买卖、抵押或作为其他款项的担保品。
这两张图片展示了一张面值为壹圆的第一期公债的正面和背面:
正面:清晰印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战争公债”字样和面值“壹圆”。中间的红色大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的印章,下方还有时任财政人民委员“邓子恢”的印签。
背面:印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条例》,详细列明了公债的发行目的、利率、期限、面额及偿还方式等具体条款。
第一期革命战争公债的发行获得了苏区群众的积极响应,在短短20天内就超额完成了募集任务。这充分体现了根据地群众对红色政权的拥护和支持。
后来由于第五次反“围剿”失利,红军被迫长征,这些公债无法全部兑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对土地革命时期苏区发行的公债进行还本付息,维护了政府的信誉,保障了群众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