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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鸿那股气我接得住。眼下婚外情闹到散家的场面,街坊群里隔三差五就刷一轮,可真走到

罗鸿那股气我接得住。眼下婚外情闹到散家的场面,街坊群里隔三差五就刷一轮,可真走到法院,多数案子卡在 《民法典》那几条老路上——有配偶还跟人长期同居、重婚、家暴才算大错,无过错方顶多追点精神抚慰金,一二线也就几万块打住,再往狠了说,把共同财产塞给小三的那部分原配能往回追 。至于外头喊的"破坏婚姻家庭罪",翻遍现行 《刑法》压根没这门名目,能真正挂上刑责的只有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前者还得卡在登记结婚或对外以夫妻名义过日子,后者专管现役军人那头 。说白了,光睡进去、不摆酒不扯证不挂军牌,刑事门槛够不着,民事那点钱对有些攒着劲拆家的人来讲就是零头。

这股歪风为啥越骂越旺,根子不在道德宣讲,而在成本算账太划算。原配耗一年或者几年取证,最后判决书下来,小三拍拍灰该逛街逛街,转头还能换下一家。老百姓嘴里那句"不疼不痒",不是矫情,是实打实看出来的落差。

话又说回来,真要把所有插足的人都一刀切扔进看守所,也得捏一把冷汗。婚外情和蓄意破坏不是同一档事,偶尔越线、被哄着陷进去、和明知对方有家底还长期经营第三套窝,板子全打一样重,反而把刑法本该守住的"明确性"砸稀烂。更现实的路子,不是凭一口气新立个筐子罪名,而是先把长期同居的认定尺度拧紧,把向第三者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追回通道做实,对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搭伙的别再睁只眼闭只眼,军婚那套逻辑是不是能往特定弱势家庭场景再探半步,也值得拿来掰扯。

情绪归情绪,刀得落在准处。光靠骂小三出不了正气,光喊立法也未必治本,家里那本账,终究得让作恶的人真掏出代价,而不是只在朋友圈被挂一晚就算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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