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一男子做废钢回收生意,从一处雨后废品站装了70吨废钢,价值约16.8万,他送去钢厂后,没想到废钢卸一半,质检突然叫停,说杂质多,怀疑掺假,钢厂让人传话,没收整车废钢,再罚10万元。男子不同意,就花800元把卸下的货重新装上,想退场,车却走不了。男子报警后,镇里也介入,还是协调无果。后来钢厂改口罚没35吨,又说只有2吨涉嫌掺假,如今,车和货已被扣十五天。罚款从10万到35吨再到2吨,标准一变再变,而男子却连车都开不走。目前,警方已协调,男子可诉讼。
信息来源:扬子晚报
8月27日,他的货车司机在三河燕郊一处露天废品站装了70吨废钢,价值约16.8万。
那几天一直下雨,废品站是土场地,到处是烂泥。
废钢在切割、装卸的时候沾上泥,想躲都躲不开。
8月28日半夜,货车到了迁安九江线材,开始卸货。
卸到一半,钢厂质检突然叫停,说杂质太多,怀疑掺假,得等领导看过再说。
第二天下午,对接供应商的钢厂“户头”给张先生传话:自己花钱把卸下的货装回车上,整车废钢没收,再罚10万。
张先生花800元把货重新装好,说这单不做了,我要走。
钢厂不让车出门。
8月30日他报了警。
民警来了,说这是民事合同纠纷,警察管不了,只能调解,让他们自己跟钢厂商量。
镇里也来人了,还是没谈拢。
到9月11日,车和货已经在钢厂停了15天。
罚款的说法也是一变再变。
一开始是没收整车加罚10万。
后来又改成罚没35吨,价值8万多。
等记者找到那位户头徐先生,他说了另一个细节:这批废钢里的土,有三分之二带磁性。
张先生解释,那是加工工艺造成的,不是故意掺的。
徐先生还补了一句,他和张先生合作过很多次,以前从没出过掺假的事。
记者又联系了钢厂。
一位外事工作人员回电说,钢厂跟户头所在的公司签有合同,掺假到一定重量就没收加罚款。
现在查出来2吨涉嫌掺假,情况已经报给当地镇里,怎么处理还在研究。
这事吵来吵去,其实就是一句话:那些泥,算不算故意掺假?
张先生觉得冤。他说废钢是回收来的粗料,不是成品钢材,雨后沾泥太正常了。
按行规,验收时把杂质扣掉就行,一般扣0.8到1.2吨,买卖双方都认这个规矩。
现在倒好,一会儿罚10万,一会儿罚35吨,一会儿又说2吨,标准一直在变,车和货却一直扣着。
网上也是吵成一团。
有人替张先生说话:泥地里装的货,带点泥怎么了?按行规扣点重量不就完了?张口就整车没收再罚十万,也太狠了。
标准改来改去,谁信没问题?
也有人站钢厂:质检严点没毛病。
废钢里掺土、掺水泥块的事,又不是没发生过。
还有人说得挺在理:别急着站队,看合同。
要是合同真写了掺假可以罚没,张先生也签了字,那就得认。
可要是钢厂单方面说掺假,检测过程又不透明,扣着车和货十五天,怎么都说不过去。
那从法律上讲,这事该怎么看?
先说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写得明白:谁主张,谁举证。
钢厂说张先生“故意掺假”,那就要拿出证据:杂质到底多少?是不是人为混进去的?凭什么说是“故意”?
光一句“土有三分之二带磁性”,撑不起“故意”这两个字。
张先生这边也一样。
他说雨后沾泥难免、正常扣杂0.8到1.2吨,也得有证据——过磅单、扣杂记录、聊天记录、天气记录、现场照片,这些都算。
要是关键证据在钢厂手里,打官司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再说那10万罚款。
这里有个关键点:钢厂不是行政机关,它没权罚款。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内实施。
钢厂一个企业,张口罚人10万,没有法律依据。
张先生不认,这钱可以先不交。
不过要注意,如果钢厂是按合同里的“罚款”条款来主张,性质就变了——那其实是违约金。
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金额太高的可以请求法院调低,但合理的部分确实得给。
最后说扣车扣货。
除非钢厂合法行使留置权,否则它没权扣。
而且留置也有讲究——扣的东西得跟债权差不多相称。
其实,现在就算2吨真有问题,扣的却是70吨整车,明显过了头,可能构成无权占有。
张先生可以要求返还车和货,还能主张停运损失和货物贬值。
最后,希望张先生去诉讼,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