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男女朋友!”男子两次开房共花620元,9个月后突然被传唤,紧张之下当场承认,被拘8日、罚款1500元。事后他越想越不对,申请行政复议,辩称自己和女子不是非法交易,是男女朋友。案件诉至法院——判决来了,到底谁有理?
烟台有个姓鞠的男子,1970年生人。2024年9月,他在网上联系了一名女子,两人约到宾馆,事后他转了300元。
过了半个月,他又找了同一个女子,这次提了点新要求,对方说加20,他答应了,完事转了320元。前后加起来620块。此后再没联系过。
事情到这儿本来翻篇了。可到了2025年3月,警方一次行动中查获了这名女子,翻她手机发现半年内一百多笔转账记录,其中就有鞠某那两笔。顺着记录,警方找到了鞠某。
鞠某被传唤的时候很紧张,怕事情闹大丢人,当场就认了。警方据此给了他行政拘留八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关完出来,鞠某越想越不对,觉得自己有两个理可以讲。
一个是时间问题。他查了法律,治安案件追诉期是六个月,自己最后一次是2024年10月,警方2025年6月才立案,早超了。但法律上“发现”和“立案”是两回事。
警方2025年3月抓女子的时候,就从她手机里翻出了转账记录,也拿到了她的供述,这时候就已经发现了鞠某的违法线索。从10月到第二年3月,才五个多月,没超。后面传唤、立案只是流程往前走。
另一个是关系问题。鞠某说跟那女的是男女朋友,620块是给对方买东西的。但两人之前根本不认识,网上约的,见面就谈价开房。两次之后没有任何联系,没聊天记录,没其他转账。
女子自己供述指认了交易,转账记录也对得上。鞠某最初询问时也承认过,后来改口说是紧张乱说的,这种翻供在法庭上站不住。
法院最后驳回了鞠某全部诉求,认定警方办案合法,处罚没毛病。这事说穿了就一句话。卖淫嫖娼不是非得当场按住才算数,转账记录加上对方供述,照样能定。
也别觉得过了几个月就没事了,只要警方在六个月内摸到了线索,后面什么时候处理,那是时间问题。
拿“男女朋友”来挡,没有感情基础、没有日常往来、只有两次开房转账,法院不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