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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视角】 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共债共签”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原则; 2.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债权人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4.对于无偿行为的撤销,不要求相对人具有恶意。 【解析】 A选项: ​

【命题视角】

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共债共签”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原则;

2.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债权人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4.对于无偿行为的撤销,不要求相对人具有恶意。

【解析】

A选项:《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何某所借300万元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赵某既未签字确认,亦无事后追认,该债务依法为何某个人债务,赵某不承担还款责任。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债务人何某负担债务后,实施了放弃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吴某的利益,吴某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务人何某与相对人赵某为共同被告。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何某与赵某之间的财产分割系无偿转让行为,债权人撤销无偿行为,不要求相对人赵某具有恶意。

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选项。商标驳回复审不成功不收费商标驳回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