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女子偷了三瓶饮料,被女店主拦下,争执中抓起剪刀抵住了自己的脖子。女店主一脚踹倒她后,夺下剪刀,事后未报警,就让女子离开了。这是正当防卫呢?还是故意伤害呢?
在嘉兴城郊有家小超市,老板娘刘桂香(化名),四十来岁,街坊都喊刘姐。店面不大,就十几平米,货架摆得满满登登,门口立着俩冰柜。
九月五日中午,店里清静得很。刘姐正坐收银台后头刷手机,余光瞥见一个穿旧卫衣的姑娘推门进来,马尾辫一甩一甩的,进门先往冰柜那儿瞟了一眼,又扭头朝收银台瞅了瞅。
刘姐没太当回事,低头继续看手机。
可那姑娘在饮料柜前磨蹭了好一阵子,拿来拿去又放回去,最后搂了三瓶饮料转头就往外走。
刘姐一抬眼,那三瓶水没往收银台上放,人已经摸到门口了。
刘姐喊了声,丫头,你钱还没付吧。
那姑娘回了句,我待会给你送回来,人就没影了。
刘姐追到门口,哪还看得到人影子,气得直跺脚,拿笔记在本子上,三瓶饮锂十三块五。
本以为事就这么过去了,这天那姑娘又推门进来了,还是那件卫衣,还是那个马尾,刘姐一眼就认出来了,火气蹭地窜上来,你别走,上回的账先清了。
那姑娘愣住,手在兜里掏了半天,摸出张皱巴巴的五块纸币,拍在台面上,说我就这么多,剩下的改天给。
刘姐没接,脸色沉下来,上回加起来十三块五,你这五块叫买吗?
偷这个字一出口,那姑娘像被烫了一样,脖子一梗,嗓门拔高了,谁说我不给钱了!
我工资还没发,你至于说话这么难听?
刘姐也上火,回她一句,没钱喝白开水去,年纪轻轻偷东西,你爹妈脸往哪搁。
那姑娘眼眶一红,不是委屈,是又羞又恼的狠劲,她猛地一扭头,瞧见收银台边上有把拆箱用的长剪刀,一把抓起来,把尖儿对准自己脖子,使劲压着,压出一道白印子,扯着嗓子喊,你再逼我,我死你这店里!
刘姐脑子嗡一声,开了七八年超市,见过偷的见过闹的,没见过拿刀抵脖子跟自己玩命的。她退后半步,那姑娘却往前逼近,剪刀尖离她更近了,嘴里还喊着,你道歉!你今天必须给我道歉!
刘姐后背已经贴到冰柜上了,退无可退。她穿的是软底拖鞋,身子往后一仰,右腿从柜台底下猛地蹬出去,正踹在那姑娘大腿外侧。
那姑娘重心一歪,整个人侧着摔进过道里,剪刀脱手滑出半米远。
刘姐快步上前,弯腰捡起剪刀,攥在手里退了两步,喘着粗气说,剪刀我拿走了,你别动。
整个过程也就十来秒,门外卤味摊的邻居探个头进来问咋了,刘姐摆手说没事。
那姑娘瘫在地上,脖子上那道红印还在,膝盖磕青了一块,眼泪噼里啪啦掉下来,不是刚才那股狠劲了,是真的后怕。
刘姐蹲在门口,手一直在抖,抖得扫码枪都拿不稳。
按理说,该报警的,偷东西是一桩事,拿剪刀自残威胁又是一桩事。
可刘姐坐在那儿想了半天,愣是没拨幺幺零。她说看那姑娘那样子,不像惯偷,倒像被逼急了没路走的傻孩子。
要是真报了警,又录口供又做笔录,没准还得查精神状况,二十出头的姑娘为了十三块五的饮料挂个案底,不值当。
刘姐叹了口气,走过去递了张纸巾,把那五块钱塞回她手里。
跟你说句实在话,以后再难,也别进别人店里拿东西,更别拿自己的命吓唬人。
那姑娘愣了半天,哽咽着说了句,姐,对不起。
刘姐摆摆手,让她走了。
那姑娘爬起来,腿还发软,攥着五块钱晃晃悠悠出了门,在路口站了五六分钟,才慢慢走远。
刘姐关上门,坐回凳子上,手一直不停使唤地抖,直到傍晚都没缓过劲来,煮了碗面筷子都夹不利索。
那一下午,她脑子里全是剪刀抵脖子的画面,一想到就后怕。
万一那脚踹偏了,万一剪刀脱手扎到她自己,后果她不敢想。
可话说回来,那姑娘偷东西在先,刘姐拦她算账也是占理的一方,谁能想到她会拿命来拼呢?
很多人问,刘姐这脚算不算故意伤害?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说得清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姑娘拿剪刀抵着脖子,虽然威胁的是自己,可她当时情绪已经失控,剪刀尖对着自己,身子却不断往前逼,谁也不能保证她会不会突然挥刀划向刘姐。
刘姐那一脚是为了夺刀、消除威胁,不属于故意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刘姐踹在对方大腿外侧,不是要害部位,踹倒后也没补脚,而是踩住袖口捡走剪刀就退开了,整个分寸拿捏得恰到好处,没超过必要限度。
至于那姑娘偷的十三块五,按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入罪标准一般在一千到三千元以上,这点钱远够不着刑事案件的边。
但她未经许可拿走向品不付钱,属于民事违法占有,加上后来拿剪刀制造恐慌,要是报警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得拘几天。
要是你店里碰到这种拿命威胁的主,你敢踹那一脚吗?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