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男子到某烧烤店就餐后,看到30多岁的老板娘十分漂亮,临走时加了老板娘的微信好友。谁知2天后,老板娘竟主动邀请男子喝酒,这让男子产生了想法。在喝酒期间,老板娘去了趟厕所,该男子则跟着老板娘一起进入厕所,并在其中发生了亲密关系。当时外面有顾客在,但没有任何求救声。次日老板娘的丈夫发现了男子与老板娘的聊天信息,于是诱骗男子并将其送到了派出所,指控其涉嫌强奸罪。当时警方并未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可复议后又认定男子有犯罪事实,并将立案通知书交到了老板娘手中。
据老板娘林某和丈夫的指控,在6月28日晚上,林某在自家烧烤店摆了一桌,请朋友们一起吃饭。
期间,林某突然想到了前两天刚加了微信好友的男子杰某,对方可是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于是有了讨好的想法,就请杰某前来一起喝一杯。
杰某收到林某的邀请后,没有犹豫就答应了下来,随后在烧烤店和林某多喝了几杯。
在当晚11点52分左右,林某突然想上厕所,于是独自前往卫生间,谁知杰某突然跟了上来,然后把林某推进了卫生间,反锁了门。
之后的几分钟内,二人就在卫生间发生了关系。用林某的话来说,当时她因为醉酒无力反抗,所以才被杰某得逞的。
在完事后,林某和杰某先后走出厕所,当晚的聚餐也很快结束了,林某因为醉酒,直接去睡觉了。
次日一早,林某的丈夫回家发现林某还在睡觉,便拿起林某的手机翻看,结果发现了林某和杰某的聊天记录。
其中有一段6月26日的聊天记录,是林某和杰某刚加上微信好友那会儿,杰某在深夜11点56分给林某发去了信息:“我打扰了?我在冒昧?”林某立即回了信息:“天,你是我的上帝,不存在冒昧这事。”
之后直到案发,杰某和林某还有一些零星的交流。林某丈夫觉得林某和杰某的关系非同一般,怀疑二人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于是就以林某的口吻把杰某约了出来,没想到杰某还真的出来了。
这下林某丈夫更加确信杰某与林某有问题,于是直接将杰某扭送到了派出所。
那么林某为何不第一时间报警?按照林某的说法,她当时醉酒,加上被杰某的行为给吓蒙了,心里又羞又怕,最要紧的是顾全名声,所以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
当地派出所接到林某和丈夫的报警后,一开始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林某有了丈夫撑腰后,底气足了一点,她申请了复议,可得到的答复是维持原决定。
另一边的杰某,对于强行与林某发生关系一事,全盘否认,坚称只是"很小的误会",没有否认发生关系,也没有认定用了强制手段。
到底是"误会"还是"犯罪"?这两种说法陷入了舆论场。
在9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撤销了此前的不予立案决定。
随后,林某证实自己已经拿到了《立案告知书》,这就意味着,案件正式进入刑事立案侦查程序。
从县里两次说"不",到市里一纸文书扭转,这中间靠的,正是法律给控告人留的那条救济通道。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写得很清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换句话说,立案的门槛是"存在犯罪事实的嫌疑"。这个门槛并不高,就是为了防止该查的案子被挡在门外。
但这里也要把话说清楚,立案不等于定罪,能定罪的只能是法院的判决。
现在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要查的是当晚林某和杰某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二人到底是自愿的,还是林某是被迫的、双方的陈述哪个有证据支撑。
据悉,林某因为此事出现了抑郁症,且有过自杀的行为,这看似与那晚发生的事无关紧要,但如果杰某的行为被认定涉嫌犯罪,那林某的这些行为就可能与犯罪行为相联系起来,最终在量刑时会加以考量。
不过,法律讲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能不能认定犯罪,要看证据说话,要经得起庭审检验。这既是对林某负责,也是对杰某负责。
林某当初没报警,是怕丢人、怕闲话,这是十分常见的顾虑,恰恰是很多性侵案受害者共同的心态。
目前,纪委已经介入调查,这不是处理杰某的犯罪问题,而是处理杰某的纪律问题。毕竟杰某是一名公职人员,而林某是一位有夫之妇,不管林某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杰某的生活作风就存在严重问题。
因此,杰某可能要面临被停职查办,严重的可能被开除的处罚。
最后,我们无从判断双方谁说的真,谁说的假,只有把专业的事交给司法机关,把同情心留给证据,才是对双方都公平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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