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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湖南株洲,8旬重度失能老人住养老院,凌晨,自己下床弯腰穿鞋意外摔倒,最终

冤不冤?湖南株洲,8旬重度失能老人住养老院,凌晨,自己下床弯腰穿鞋意外摔倒,最终重伤离世。家属索赔41万,养老院想凭风险告知书免责,法院明确:养老院无24小时贴身看护义务,但护理缺位,存在过错,最后这样判了。

养老院到底是不是24小时贴身盯梢?老人出事到底谁负责?

咱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80多岁的匡大爷,做完髋关节置换手术之后,身体行动特别费劲,属于重度失能老人。

家人为了让老人安心休养,特意把他送到当地一家颐养中心,办理入住时明确评定为三级高级护理。

当时双方签合同,填资料,风险告知书一套流程全都走完,合同约定:三级护理包含24小时值班、配备防护器具、协助老人如厕、全程看护帮扶。

家属也按要求签了风险告知,上面写着老人夜间自己起床摔倒,后果自行承担。

本以为花钱买了高级护理,老人就会被照顾到位,谁也没想到意外还是悄无声息发生了。

2024年8月27日凌晨两点多,夜深人静,养老院基本都安静下来了。匡大爷夜里想上厕所,也没按床头呼叫铃,自己撑着助行器慢慢挪下床。

走着走着,老人一只脚的鞋子突然掉了。

本来老人腿脚就不灵便,髋关节刚做完手术,根本走不稳。

他试着单手扶着助行器,弯腰低头想把鞋子穿上。就这么一个简单动作,不料,他身体直接失去平衡,整个人狠狠向后仰倒,后脑勺结结实实撞在墙上。

等巡夜工作人员发现的时候,一切都晚了。

老人重伤送医,最终因为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离世。

家属打心里接受不了。

事后,家属直接把养老院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41万多。

家属认为,我花高价办的重度失能护理,就是让机构贴身照护的,老人深夜独自摔倒,说明没人看护,没人帮扶,防护措施不到位,养老院必须全责。

可养老院这边也挺委屈,协议写了老人自行夜间行动风险自担,匡大爷意识清醒、是他自己擅自下床,自己弯腰穿鞋,属于个人危险操作,凭啥让机构赔偿?

有人说,现实中,即使一对一照顾,那陪护也的选两人,因为一对一,护工也不可能24小时盯着不休息。

也有人说,老人未按呼叫铃自行下床如厕出的事故,老人负主要责任合情合理,如果按呼叫铃了无人应答无人理会则是另一码事。

法院认为,养老院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能靠一纸协议免除。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机构属于特殊经营照护场所,对老人负有高于普通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老人是重度失能、三级护理,养老院收着高等级费用,承诺24小时值班、协助如厕、配备防护器具,却夜间巡查不到位、没及时制止老人独自下床,服务没做到位,就是履职瑕疵,必须担责。

但也不是养老院全责!

老人意识清醒、自主下床、弯腰单脚穿鞋做高危动作,是摔倒致死的直接主要原因,自身过错更大。

所以法院最终以三七、四六分责。老人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养老院因未尽护理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6.4万余元,养老院单独赔付300元医疗费。

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