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已婚男因为妻子不能生儿子他很不满足,到外面找了个美女骗她发生了男女关系,缠绵时男子故意不采取措施,就是想要让小女人怀孕。女子真的怀上了,男子就承诺只要生下的是男孩他就立刻娶她,还保证给她买房。随后检查发现是女孩,两次都因为是女孩给弄掉了,第三次的生下来还是女孩,男子气的直接失联了。因为婚外情期间给女子转账30多万,现在原配找上门来索赔。
女子表示,男子是二婚,拿着一婚的离婚证给女子看,表示他已经离婚了,其实就是个爱情的骗子。
(新快报,9月13日报道。)
网友表示:这个渣男命中注定无子,是不是就是上天在惩罚他?做的缺德事,实在是太令人气愤了。
这位年轻漂亮的女子叫做陈女士,她承认一开始,确实也是被这个男子给骗了。
这个男子,看着像是有钱人,认识陈女士的时候,很温柔,多方面的优点,还挺让陈女士满心欢喜的。
男子跟陈女士说,他30岁(其实已经48岁),对此,陈女士深信不疑。
之后男子拿出了离婚证(他其实是二婚,拿的是一婚的离婚证),跟陈女士表示,他已经离婚,可以合法的追求陈女士。
总之陈女士对于男子的各项条件,他还是比较满意的,就一心想要跟他在一起。
再后来,直接就跟男子发生了男女之间的关系,二人感情因此升温。
男子则开始哄骗陈女士:你给我生个儿子吧,我想要个男孩,你给我生下儿子,我就娶你,跟你结婚,给你名分。
陈女士很天真,还真的就相信了,可接连两次怀孕,去照了之后,发现是女孩,男方坚持要求,因为性别的缘故,让陈女士去把孩子给弄掉了。
再后来,第三次的时候,陈女士又怀孕了,这次怀上之后,也没有照,男方表示,那就顺其自然吧。
谁知道,生下来之后,还是女孩。这可就让男方有些失望了,他不喜欢,直接就玩起了失联,不想对陈女士负责任了。
就在陈女士很郁闷的时候,一个女人上门来找她的麻烦了。
这位女士表示,她是男子的妻子,上来就是咄咄骂人:“你是个第三者,你知道吗?你还有脸生孩子?我要起诉你!”
直到这个时候,陈女士才算明白,她生下来的孩子的爸爸,根本不是30岁,而是48岁;根本没有离婚,而是已婚;根本就是个感情的骗子!
随后原配妻子还起诉,要求陈女士返还所有的不当赠与,因为男子3年恋爱期间,也给陈女士转账30多万。
陈女士现在还在月子中心休养,孩子的亲爹也跑路了,目前还要面临诉讼,还要承受骗局的痛苦。
还有一点就是,之前男子承诺说,生娃给房屋产权,那个产权协议也是伪造的,陈女士都要崩溃了。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法要返还不当赠与的财产。
案中的男子,已经结婚,未经自己的配偶同意,随意将夫妻俩的财产无偿赠与了婚外的第三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赠与行为无效。
所以说,原配妻子作为财产共有权人来起诉,要求返还全部的财产,属于这类案件的标准裁判规则。
即便本案中的女子属于被男方虚构了离婚事实欺骗,不知情,属于被迫成为第三者,这个属于欺诈关系里的受害方。
这类善意的不知情,只能影响双方内部过错的划分,不能对抗原配的共有财产返还请求权,第三者还是要依法返还不当赠与。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自主的生育权,禁止非医学需要随意选择性别,禁止随意去终止妊娠。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1、1003、1165条规定,故意欺诈他人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应该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包含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等。
本案中的男子,一心想要生育男孩,将生育孩子当做交易来处理,隐瞒自己的婚姻状态,欺骗女子跟其发生了关系,之后生育小孩。
发现性别不满意,就要求女子去流掉孩子,对女生的身体造成了侵害,这类行为不仅违背良俗,对女子来说也构成侵权。
本身要求去随意终止妊娠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任何时候这个做法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事后男子还伪造产权赠与协议,构成双重无效的行为。
信源:新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