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湖南株洲,8旬老人深夜想上厕所,但他并未叫醒值班人员,而是自行起床前往,结果不慎摔倒在地上,后脑勺磕在了墙上。虽然值班人员及时发现,但老人还是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看护职责,也急救不及时,于是将养老院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1万余元。养老院拿出家属签过字的协议,坚称家属已经签过风险告知书,如果老人自行起身上厕所不慎摔倒,由老人和家属自担责任。然而法院还是判了养老院担责。
据悉,2024年7月份的一天,80多岁的老人匡某在做完髋关节置换手术后,被家属安排到当地一家颐养中心静养。
由于匡某年龄大了,养老院先给做了身体评估,确认匡某是重度失能,需要执行三级护理。
之后,养老院给匡某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且按照这个护理等级,匡某的床配有床栏、约束带这类防护用具,院内护理人员全天24小时在岗值班。
在办理入住时,匡某的家属和养老院签下过一份《风险告知书》,上面载明:如果老人夜里自己起身去上厕所不小心跌倒,相关风险由老人和他的家属自行承担。
时间来到8月27日凌晨2点,当时大家都已经熟睡,匡某突然想要上卫生间,但他并没有去按床头的呼叫铃求助。而是自己扶着助行器,慢慢挪下床往卫生间走去。
可在走路途中,右脚的鞋子意外脱落,情急之下,匡某一只手抓着助行器,身体弯下去想要把鞋子穿上。
然而如此简单的一个动作,却让匡某的身体一下子失去了平衡,整个人向后重重仰倒,头部直接撞到了墙上。
不久后,巡夜的工作人员听到匡某在房间内低沉的呼救声,立即打开门,并叫了救护车。
可惜因为伤势过重,颅脑严重受损,导致在9月2日,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匡某的骤然离世,让家属很难接受,他们认为养老机构没有做到协议中的约定,防护器具没有落实到位,匡某夜间如厕也没人帮忙,出事之后急救处置也不到位,于是要求养老院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41万元。
面对起诉,养老机感到十分地冤枉,明确表示匡某在案发时头脑清晰,本身可以自主活动,而且就算无法自主活动,那还有床头的呼救铃,匡某完全有时间这么做。
更何况,养老院已经给匡某的家属发去了风险告知书,排除了部分风险。
具体到本案,匡某明知有铃声,却没有通知工作人员,而是独自去上了个厕所,结果摔伤了,这按照协议约定,的确应当由匡某自行担责。
承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诉讼主体不合适,应该去找养老院追责。
法院怎么判呢?
首先,养老院专门收纳老年人,而老年人受伤的风险高,所以养老院它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侵权责任纠纷要看因果关系。如果养老院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基本且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养老院就不需要担责。
其次,匡某属于重度失能患者,且协议明确约定要做好防护、协助如厕即可。
具体到本案,是匡某没有按门铃通知工作人员帮助上厕所,所以养老院也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巡查人员发现后,及时将匡某送医治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老院明知老人行动能力差,且在当晚巡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匡某独自下床行动,也没有及时提供帮助。
按照合同约定,值班的时长是24小时的,但匡某摔倒后,没有人第一时间发现,这的确存在一定问题。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养老院应当承担40%的责任。
至于保险公司,法院在审查保险格式条款后认为,这份免赔属于提前打印好的格式内容,只有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字。但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曾经专门向投保人讲清楚这条免责内容。
按照法律,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依旧要赔付相关费用。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合计16.4万余元,养老机构另外承担300元医疗费。
判决出来后,家属和保险公司都不服,各自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结果。
最后,站在家属角度,花钱买了高级别的护理服务,心里自然希望机构能把老人方方面面看护周全。
而养老院这边也算是为难了,毕竟合同约定24小时值班,可就算24小时有人值班,也做不到眼睛一刻不离开每一位老人。
深夜老人悄无声息自己下床,这种突发状况,想要百分百全部拦住,现实操作难度很大。
因此,养老院的确会感到有点委屈。
最后,现在老龄化越来越明显,不少老人将会进入养老院休养,所以养老院要制定更加详细的管理方案,以确保老人的安全,同时也要让老人感受到家的感觉。
不知道看完这个案例您怎么看待养老院的责任边界?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