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跟一帅哥热恋,被男子领回家发生了关系,男子喜欢这种感觉每天都想跟女子腻歪,就鼓动女子同居,自此之后二人就展开了没羞没臊同居生活,男子也不是白要了女子,热恋期间给女子转账了23万,还表示愿意对她负责,只不过暂且没有领证,但是也一直在讨论婚事。恋爱是浪漫的,面对婚姻现实问题,俩人开始闹意见,为此还终止了恋情。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子返还23万元款项。
那么,这23万元的大额资金往来,究竟属于无偿赠与、劳动报酬、还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呢?
(现代快报,9月7日报道。)
一男子夏某,高富帅,年轻有为,自己开公司,看上了一个漂亮的女子,没想到对方是个捞女,打着感情的幌子,其实就是来捞钱的。
这个捞女就是高某,夏某一开始跟高某恋爱,就是想要结婚。
而高某则不一定,她看上的,其实就是夏某的钱。
当然,两个人先确定了关系,夏某很喜欢高某,带高某来到自己住处之后,就发生了男女之间的关系。
后来为了关系更亲密,两个人还同居了一段时间。
高某也是想要跟夏某的关系更热乎一些,主动献身,可以说是让夏某对她非常的喜欢。
在一起期间,高某看到夏某开公司,作为她的女朋友,高某表示,是不是可以给她在他公司里安排一个职务啊。
夏某听了,表示这个建议也可以,就安排了一个财务的工作,让女友有事没事就可以来公司这边转一转。
只不过,高某从来没有履职,并没有真的在这边上班。
就在恋爱同居期间,夏某也一直在给高某转钱的,根本就没有亏待过她。
夏某一开始就是奔着结婚来的,高某则不是这样想,她本以为捞够了,也就可以撤了。
前后高某捞走了夏某23万元,另外,所有的生活用品,也都是找夏某给她购买的。
而夏某在转账的时候,明确的多次提过,这些钱都是用来结婚使用的,总之就是磋商结婚使用的。
高某本意就不再结婚,眼看着夏某催得紧,她直接就跟高某提出了分手,她并不想结婚。
分手之后,夏某感觉,高某一开始或许就是冲着他的钱来的,对于这么多的款项,他觉得不能白给,就准备找高某要回。
可高某死活不肯还,她说她有青春费,恋爱开销,为什么要还钱?
夏某就起诉了,要求高某必须还钱,还要返还利息。
女方高某则表示:
第一、她在夏某的公司担任财务的时候,有劳动报酬,都包含在这些钱里。
第二、恋爱期间男人给自己的钱都是开销,属于无偿赠与,不需要返还。
没想到的是,一审审核之后,竟然同意了高某的诉求,驳回夏某的上诉,认为高某确实不需要返还这23万元。
夏某不服气,提出了上诉,接下来开始二审。
二审之后,做出了如下认定:
第一、夏某给付的23万元,属于大额款项,已经超出了恋爱范畴,另外夏某给付的时候,备注了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第二、高某说她在夏某公司担任财务,但是却不能举证约定的工作内容以及薪资标准,这个抗辩无效。
第三、结婚目的没有达到,给付的附条件赠与就依法要求返还。
二审最终撤销了一审的判决,扣除高某之前转给夏某的款项,还剩14万元,要求高某30天之内返还夏某14万元。
《民法典》657、658、《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2024 涉彩礼司法解释规定,普通的情意、爱意的赠与,小额礼物,日常消费等,没有指向结婚的,物产权发生转移后,分手后原则上不要求返还,但是如果约定结婚,有结婚契约,附条件赠与,这类钱款分手后结婚没有成就,依法需要返还。
本案中的男子,在转账的时候,备注了文字以结婚为前提,意思表示明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分手之后,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能够得到支持。
在感情热恋期间,有开销,有转账,男女双方对于财物的处理,是否都有约定,是否分明,共同开支,同居消费等,都要留存证据。
后期分手之后,在核对这些款项的时候,会基于公平的准则,判定,分配。
总之,明确是以结婚为义务的赠与,这就是核心请求权基础,这是捞女没法白得的。
恋爱多涨个心眼,或许对彼此都好。
信源: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