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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男童“摸臀”风波:如果发生在新加坡,法律会怎么处理? 近日,“四岁孩子猥亵

4岁男童“摸臀”风波:如果发生在新加坡,法律会怎么处理?

近日,“四岁孩子猥亵 事件引发热议。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新加坡,结果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孩子基本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反而是成年人的某些“维权”方式,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首先,新加坡《刑法典》第82条明确规定:10岁以下儿童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成年人故意触摸他人臀部,符合条件时可能触犯新加坡《刑法典》第354条“非礼”(Outrage of Modesty),最高可面临监禁、罚款甚至鞭刑,但一个4岁儿童显然不能按照成年人的标准处理。

而且,“男童摸臀 ”≠“猥亵”。非礼罪还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构成要件。一个4岁孩子跑动中碰到他人,与成年人故意伸手摸臀,法律性质完全可能不同。

中国法律的结论也很明确。

4岁儿童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按照202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儿童确实造成他人损害,则可以根据《民法典》进一步讨论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但本案还有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女方维权是否存在边界?

女性认为自己遭到侵犯,当然可以报警、调取监控、要求调查,甚至依法起诉。

但有权维权,不等于有权“网暴”一个4岁儿童。

如果未经司法机关认定,就在网络公开孩子可识别的正脸、姓名等个人信息,并给孩子贴上“色狼”“猥亵者”等侮辱或失实标签,引导网友攻击,那么在中国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如果发生在新加坡,同样不能随意“人肉”儿童及其家庭。公开他人个人资料并意图造成骚扰、威胁或便利他人骚扰,还可能触及新加坡《防止骚扰法》(POHA)有关 doxxing(恶意公开个人资料) 的规定。

所以,这件事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支持女性还是支持孩子”。

女性有身体自主权,也有依法维权的权利;但一个4岁儿童同样有人格尊严和法律保护。

法律不会因为“他只是个孩子”而否定女性表达不适的权利,也不会因为一句“我被摸臀了”,就允许成年人把一个4岁的孩子交给互联网“社会性定罪”。

维权可以,但维权本身也必须依法。

——新加坡狮城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