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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美女太离谱!浙江,一女子是健身房的常客,长相清秀,身材迷人,没料到被店长盯上

经营美女太离谱!浙江,一女子是健身房的常客,长相清秀,身材迷人,没料到被店长盯上了,未获本人许可,店长为了拉生意竟然偷拍女子,还把尺度大的清凉照发到网上宣传引流。女子发现后,忍无可忍,亲自上门理论,要求店长立即删除照片,遭到拒绝后,女子只好报警处理,店长还指责女子影响店铺生意,要求认错!

(来源:1818黄金眼9月13日报道)

谢女士是一个很爱美的女人,长相一流,身材傲人,见过她的人,都说是个大美女。

她不仅人长得美,而且是个运动健将,平时喜欢锻炼身体,注重保养身材。

有一天,谢女士听说健身房能让身材永久保持不变形,可以一直美丽下去。

由于经济条件不错,谢女士就不管三七二十一,为了保持美丽的身材,直接去了一家健身房店面。

来到店里,店员热情款待,向她介绍本店的教练有多牛逼,并说本店服务质量上乘!

谢女士心想,既然对方这么说,肯定健身效果不错,看来自己找对店了,心里乐开了花。

在店员的引导下,谢女士还花钱办理了一张会员卡,从此成了该健身房的常客。

经常来店里锻炼身体,店长也留意到了她,每次都会多看几眼,还当面夸赞她的身材很迷人。

被店长赞赏身材好,谢女士非常开心,就频繁过来健身,期望让自己更美丽。

当然,健身的时候,大件外套基本上要脱完,身体只挂一点内衣,把整个身体线条全部裸露出来。

在这种场景下,店长就起了坏心思,想用谢女士的清凉照帮店铺引流,拉拢更多顾客赚大钱!

趁谢女士不注意,店长就拿起手机偷拍了她的全身美照,还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

一日,谢女士闲得无聊,就用手机翻了翻朋友圈,无意间发现健身房店长发了许多女会员的清凉美照,向外宣传引流。

戳进去仔细一瞧,她发现自己也在里面,而且尺度很大,气得差点晕倒。

之后,谢女士越想越难受,认为健身房这样做不地道,有些欺负人,要是让熟人知道了,多难堪,丢人很!

于是,谢女士就赶紧跑到健身房,找到店长理论,要求立马把自己的清凉照删除,对方不删!

双方沟通了半天,还是没有结果,谢女士没办法就报警。

民警过来之后,认为健身房店长的做法不对,店长才不情愿地删除照片。

原以为事情到此结束,没料到店长还埋怨谢女士影响店铺生意,要求其认错道歉!

很多人误以为微信朋友圈属于私人社交,就随便发内容,觉得发了也没有关系。

实际上,员工朋友圈则是用于门店拓客引流,就属于商业使用,就不能随意盗用普通人的照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作为健身房的员工,店长擅自偷拍谢女士的健身美照,属于刺探他人隐私。

未经谢女士许可,店长就将清凉照发到朋友圈,用做健身房引流推广,属于擅自使用公民肖像用于商业宣传。

就算朋友圈不是公开大平台,仅面向微信好友,但传播用于招揽客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事件中,如果因美照流露出去而受到精神创伤,谢女士可以向健身房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店长属于健身房工作人员,一旦这样操作是为了履行工作、为门店引流而发朋友圈,属于职务行为,侵权责任应当由健身房承担。

毫无疑问,健身房不能以“是店长个人朋友圈,和门店无关”推脱责任。

最终,健身房承担责任后,也可以内部向有过错的店长追责,这是内部问题。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