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已婚男子出轨女同事,没想到他与女同事发生亲密行为后,男子突发脑出血,经过医生抢救,他成了植物人。事后,男子的妻子无法接受,便与他离婚,而男子所在的公司也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男子辞退!男子母亲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38万余元,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信息来源:都市快报
2024年1月22日晚上,张某下了班没回家,跑去和单位一个女同事幽会。
俩人发生关系之后,他突然脑出血,还引发了脑疝。
女同事当时也顾不上隐瞒这层关系了,赶紧把他送医院抢救。
命是保住了,可人再也没醒过来。
抢救之后,张某成了植物人,法律上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躺在床上,什么都不知道了。
这个家,就这么散了。
妻子接受不了丈夫出轨,跟他离了婚。
公司那边也没含糊,2024年3月12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手续上公司做得很齐全:事先通知了工会,工会也没提反对意见。
人躺在病床上,家没了,工作也没了。
张某的母亲咽不下这口气:儿子医疗期还没休完,公司怎么能说辞就辞?
她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先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病假期间11个月的社保,再支付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起来一共38万多。
2026年1月4日,仲裁结果出来:公司只需支付张某从发病到被辞退那一个多月的病假工资,9764.98元,其余请求全部驳回。
母亲不服,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子由河北沙河市法院审理。
开庭时,母亲这边强调人还在医疗期内,公司咬定员工严重违纪。
法院把整件事从头到尾捋了一遍,结论可能跟很多人想的不一样。
先说最大的争议:公司在医疗期内辞人,到底合不合法?
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的,公司不能搞无过失性辞退,也不能搞经济性裁员。
但注意——这只是说“不能无过失辞退、不能裁员”,不等于医疗期内犯了严重错误,公司也得忍着。
第39条写得很清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说白了,医疗期不是免罪金牌。
具体到张某这件事:公司确实有“禁止员工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规定。
而且这套规定不是老板拍脑袋定的,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走了民主程序,也向员工公示过。
更关键的一点——张某当年自己就是职工代表,参与制定过这套规定,里面的条款他一清二楚。
规矩是大家一起定的,违反了,就得承担后果。
法院认为,公司这套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张某患病期间,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他,程序正当,不算违法解除。
所以,违法解除赔偿金、医疗补助费,法院都没支持。
法官把话说得也挺透:生病了,权利的使用也有边界。
不能因为自己病了,就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当成免责的挡箭牌。
不过,公司也不是一分钱不用出。
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张某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干了五年以上不满十年,可以享受九个月医疗期。
再按河北省关于《工资支付规定》的实施意见,他工龄十年出头,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
法院核算下来,公司应当支付他被解除劳动合同前的病假工资,一共11159.98元。
至于补缴社保,法院也解释了:这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在法院民事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内,这次不作处理。
最终判决:公司限期支付张某11159.98元病假工资,驳回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下来,母亲这边想要的赔偿基本没拿到,公司该出的钱也出了——但也就一万出头。
一场幽会,换来的是植物人的后半生。
老婆离了,工作丢了,官司也打输了。3
8万没要到,拿到手的只有一万出头。
这账怎么算,都是亏大了。
都说“色字头上一把刀”,张某出轨女同事,本来这事就不道德,结果把自己变成了植物人,妻离子散,真是得不偿失,可惜世界上没有后悔药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