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警,商家把自己当成免费素材库。绍兴,谢女士在一家健身房办了卡,平时会到馆里练瑜伽、游泳。她偶然发现,门店店长朱某,偷偷拍下了她健身的画面。照片包含瑜伽上课的场景,还有她游泳时的画面,店长直接发到自己的工作朋友圈,用来吸引新客户咨询、到店办卡。
谢女士看到照片之后,就在这条朋友圈留言,礼貌要求店长把照片删除。没想到,店长不仅没有删除照片,还直接把谢女士屏蔽了。
沟通的路子走不通,谢女士选择报警。警方介入之后,店长才删除了照片,但始终没有出面道歉。
这件事发生之后,健身房的处理方式是把这名店长调动到江苏的另一家门店继续任职。
品牌方给出的初步方案,是承诺以后不再发布谢女士一个人的照片,希望就此了结。
谢女士没有同意。她认为,这件事不只是她个人的问题,门店不能随意拍摄、使用任何会员的照片来做宣传。
讲到这里,很多人会有一个想法,我客观来讲,不是替商家说话。
现在实体门店经营压力不小,健身房获客并不容易。如果发网上的素材,客户会觉得虚假;花钱请模特拍摄,成本又比较高。
所以不少门店会觉得,拍店里会员锻炼的实景,发朋友圈宣传,是很正常的操作。
但经营上有难处,不等于可以突破法律底线。下面我们结合法条,客观分析这件事:
第一,肖像权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单来说,顾客到健身房消费,购买的是健身服务,并不代表同意门店拍摄自己的形象用于商业宣传。
不管照片拍摄在健身房哪个区域,只要未经本人许可,发朋友圈引流,就属于商用侵权。
商家如果想要实景宣传,可以找愿意出镜的会员签署肖像授权,聘请模特拍摄,或者只拍摄没有人脸的场馆环境。
第二,游泳画面涉及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游泳状态属于个人相对私密的场景,偷偷拍摄并且对外发布这类画面,已经超出肖像侵权的范畴,同时侵犯隐私权,性质更重。
即便是为了门店宣传,也不能拍摄这类私密场景下的顾客。
第三,门店的责任划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店长使用工作微信发图,目的是为门店拓客,属于和工作相关的行为。
但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品牌没有安排店长偷拍会员,只是要求员工多发内容宣传门店,偷拍属于店长个人行为。
健身房存在监管失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不一定是全部责任。
责任大小,要看品牌有没有授意或者默许这种拍摄行为。单纯调动涉事店长,不能免除门店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维权本身也有边界。
谢女士报警、要求删除照片、主张赔礼道歉和赔偿,都是合法维权。
但维权也要守住边界,如果为了维权,大范围曝光店长身份证、家庭住址这类私人信息,也会反过来侵犯对方隐私。
哪怕对方有错在先,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维权。
实体门店经营不容易,大家都能理解。但宣传素材的获取,要有法律边界。
经营困难是商家自身需要解决的经营问题,不能借用顾客的肖像和隐私来换取流量。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1818黄金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