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已婚男子风流成性,下班后带着女同事去酒店里瞎折腾,激情缠绵之后男子感到体力不支,当时直接就累趴在床,随后开始翻白眼意识不清,女伴当时吓傻了,赶紧打电话喊了救护人员,送医治疗后男子确诊为植物人。这下男子的风流事,惊动了妻子、亲戚,甚至公司都知道了,公司认为,作为有配偶的员工,竟然跟女同事乱搞不正当的关系,立刻开除。男子的母亲决定起诉公司,索赔38万。
(封面新闻,9月14日报道。)
这件荒唐事发生在河北,张某作为公司的员工,还是职工代表,明知道公司的规章制度,却还是犯了事。
张某是已婚人士,但是40多岁的张某,面对家里的黄脸婆妻子,更加喜欢公司里妖娆的女同事。
虽然白天在公司里上班,张某时不时的就跟女同事眉来眼去,私下里也聊骚的很。
这不,事发这一天,这俩人下班后,直接就去酒店里开房去了。
一番激情缠绵之后,张某开始感觉体力不支,毕竟女同事非常有魅力,刚才的他可以说,比较的卖力吧。
现在的张某,直接就瘫倒在床上了,随后开始不省人事了。
而一旁的女伴呢,惊慌失措,她可不希望张某出事了啊,那自己的名声也就毁掉了。
女伴则立刻打电话喊来了救护人员,及时将张某给送医去治疗了。
到医院之后,经过一番治疗,人算是抢救过来了,但是却诊断为植物人,只能长期的待在病床上接受治疗。
当然,张某的这件风流事,很快就传到了公司,每一位员工都知道张某因为什么原因去住院了。
女同事也羞愧的很,但是她也只能每天的面临非议。
而公司这边,第一件事就是要处理张某。毕竟张某还是在职人员,一直接受治疗,公司就得一直养着他。
于是公司做出了一个决定:将张某给开除,理由就是违反了公司制度,跟公司内的女同事乱搞不正点的男女关系。
很快,这份开除通知,公司正式下达给了张某,并且也下达给了张某的老婆刘某。
对于这份决定,刘某本来就对丈夫的行为耿耿于怀,已经没有心力去替丈夫维权了。
这个时候,张某的母亲决定作为代理人,准备给张某讨要一个说法:我儿子都这样了,公司的做法不是雪上加霜吗?
张某的母亲还表示,公司想要辞退张某,那就要做出赔偿,支付违约金。
张某的母亲立刻提出上诉,找公司索赔38万元。上诉之后,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进行审理的时候,办案人员做出如下认定:
第一、公司做出了明确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禁止乱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影响到公司声誉,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第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告知了公司工会,全体无异议,解约的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张某事发这一天,确实因为违反公司制度,跟女同事发生不当行为之后突发疾病导致,行为还违背了良俗。
第四、公司合理解约,赔偿金、医疗补救金也就得不到支持。
第五、张某入院治疗期间的病假仍然成立,病假工资需要合理支付,判定公司赔偿工资9764.98元给到张某。
依法驳回张某家属的其他诉求。
第一层、张某住院治疗,是否构成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工伤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视同工伤要求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突发疾病。
案件发生在下班之后,并非工作场合,因为个人私生活导致疾病,跟工作没有关系,不属于工伤,公司也不需要承担工伤待遇。
第二层、公司跟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第4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出经济补偿金。
即便张某处于医疗期,也并非他严重违纪的“免责盾牌”,张某本人作为单位的职工代表,明确知道公司的管理规定。
所以张某的行为就是明知故犯,跟女同事发生违背良俗的行为,损害单位名声,扰乱管理秩序,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属于规章制度的范围。
总之,员工在下班后,还发生私生活的行为,严重违反良俗,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就是合法的。
信源:封面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