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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19岁的女孩跟一个大6岁的男人去黄河边约会,不知道什么原因俩人开始吵架

河南新乡,19岁的女孩跟一个大6岁的男人去黄河边约会,不知道什么原因俩人开始吵架,女孩往黄河深处走去,男人却开车朝着反方向驶离,1个月后,不幸离世的女孩被人从河里捞出。至于当时因何争执,只有她的男友知情了。可惜这是情感纠纷,办案人员并未立案。女孩母亲表示,孩子从小缺乏父爱,谈到一个比自己岁数大的男人,她很珍惜这段感情。

(德州晚报,9月15日报道。)

要说办案人员将这起事件认作是情感纠纷不予立案,也是有道理的。

事发的地方,没有监控,只有两个在吵架的情侣。

作为情侣,他不会去伤害自己的女友,但是如果无理取闹,他会把她晾在一边,让她自己去冷静。

可也许就是因为没有及时哄,而是直接离开,让女友情绪崩溃,这才做了傻事。

对于这样的事情,缺乏刑事动机,完全就是情侣之间的小吵小闹、直到闹出大事,确实没法定责。

要说事发那一天,开始于一场浪漫的约会。

一对情侣俩,女孩19岁,男子25岁,本应该就是很亲密、很甜美的时光。

后来俩人突然因为话不投机,一方说了不开心的事情,另一方开始生气了。

随后矛盾升级,两个人开始吵架、起争执,后来干脆就下车,二人开始拉扯。

男子看到女孩情绪不佳,一直抗拒沟通,他想要让女友一个人冷静一下,随后就上车了,自己开车独自离开。

也就因为男子没有多一份耐心、或者多一份容忍度、要么就是安静的陪伴在女友身旁,没多久后,女友就出事了。

女孩看到自己的男友,也不来继续安抚自己,而是直接开车扬长而去,等于就是把自己给甩开了,单独丢弃在黄河边。

可见这个男友的情绪,也是非常暴躁的。

女孩越想越难过,此刻的她想要做傻事了。

随后就是思想陷入了死胡同,怎么都走不出来,内心很难受,越想越纠结,随后直接就朝着黄河深处走去。

女孩选择去做了傻事,面对自己内心,她释怀不了,一生气,自己的人生,也就没了。

事发一个月之后,女孩被找到了,家长悲痛不已。

女孩的妈妈程女士接到了办案人员的反馈:不存在刑事因素,不予立案。

随后这个女孩,就在妈妈白发人送黑发人的遗憾中,被处理了后事。年轻的女孩,就这样完成了她的一生。

留给的,就是母亲无尽的伤痛。母亲程女士表示:这个孩子从小就没了父亲,3岁的时候父亲离世,她很缺爱,对于男性的爱,她很珍惜。

可现在,没有真相,案发地也没有监控,根本不知道情况如何。

一个走向黄河,一个开车背道而驰,这个就是男友的说辞,要说真相到底如何,也只有他知道了。

相关部门给出不予立案,法律逻辑在哪里。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立案必须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存在犯罪的事实;

第二、存在需要追究的刑事责任。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均没法实现,那么相关部门就会不予立案,并且会书面通知给到控告人,陈述具体理由。

本案件的发生,不能直接就认定现场的男友完全无责,而是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位男子故意伤害女孩,或者存在其他犯罪的行为。

缺乏关键的证据,现场也没有目击证人,缺少可以证明男子有行为的证据,所以说,不等于家属有怀疑那就必须立案。

家属了解情况后,得到了通知,不服不予立案的书面确认函,后期可以提出刑事复议。

《不予立案通知书》在给到家属止呕的7天内,可以向做出不予立案的相关部门申请刑事服役。相关部门会在30天之内做出复议的决定。

目前,家属已经开始操作复议阶段,已经开始了完整的救济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家属也可以继续申请立案监督,相关部门要求不予立案的部门陈述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监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就会通知相关部门立刻立案,相关部门也必须立案。

而案件的重点就是,女生已经火 化,进一步的检测意见,还需要继续审核再做认定,毕竟相关的记录、照片、病理标本也都存在,可以作为立案监督的证明材料。

有合理的结果就是好事,家属肯定是需要一个答案。

信源:德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