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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一男子偷欢上瘾,私生活比较混乱,喜欢找不同类型的女人约会,后来被传染了

四川宜宾,一男子偷欢上瘾,私生活比较混乱,喜欢找不同类型的女人约会,后来被传染了男女之间的病症HIV,可男子才40多岁身体不错的很,他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欲望,继续支付100元约了一个失足女见面,没多久又支付了110元,跟另一个女子缠绵,就这样,明知自己存在传染病症,还跟不同的女人发生了5次关系,这个行为已经严重违法,属于明知不可为还为之,已经被判刑,且处以罚金。

(龙头新闻,9月15日报道。)

一男子吕某,43岁,他的私生活比较混乱,没有固定的女友,平时喜欢联系失足女,处理一下自己的私事。

因为跟不同的女人接触,时间久了,吕某因此就被感染了,得了男女之间的传染病,HIV。

知道自己患病之后,吕某就一直在接受治疗,也在长期的服药。

而根据医嘱可知,患病期间,不可以再去发生男女之间的关系,这个就是法律的硬性规定。

但吕某控制不了自己的私生活,还是存了这样的心思。

先是约定了一个失足女胡某,在她的出租屋内,以110元的价格,前后持续的发生了3次男女之间的关系,合计消费330元。

完事之后,吕某又跟另外的一名女子联系,这位女子名叫孙某。

孙某也是一位失足女,跟吕某约定了见面,这次是在孙某的出租屋内,二人约定了发生男女之间的关系,每次的价格是100元,二人发生了两次,消费200元。

后来有一次临检,两位失足女案发,查到接触的男子中有一位叫做吕某,查到他头上的时候,患病的事情被公开。

得知真实情况后,吕某案发。

案发之后,吕某自己也老实交代了自己的犯案行为,承认了自己的犯病事实。

结合吕某的治疗报告可知,他已经明知道自己患上了具备极高传染性质的病症,但是却还是故意去接触女子,并且发生了男女之间的行为。

且医生也明确叮嘱,吕某需要长期服药,期间不可以再去发生这类关系。

但是吕某仍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属于故意犯罪的性质,主观恶性较大。

在到案之后,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传唤后,也积极来到相关部门认罪,属于自首的行为,之后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过审判之后认定,吕某犯下故意传播疾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另外处以罚金2000元。

另外,失足女胡某、孙某,则被另案调查、处理。

《刑法》第 360 条规定,明知道自己患有男女之间的传染类的疾病,但是却还是做出男女之间的违法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依法要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要处以罚金。

本案中的男子吕某,明知道自己被感染了,有医疗诊断记录,有遗嘱,清楚自己的情况,但是却仍然要去故意发生男女之间的关系,这个就属于故意的行为。

司法有明确的解释,曾经有过就医治疗,且被确诊了,就直接可以认定为“明知”,本罪不需要直接将病症传染给亲密的对方,只要做出了放任风险的行为,直接就触刑。

另外,男子也客观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支付了钱款,跟两位女子前后5次发生了男女之间的关系。

案情的核心特点就是,属于行为犯,只要明知,还实施,那就构成犯罪既遂。

两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男女行为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男女之间的传染疾病还继续发生行为的,以传播男女疾病来定罪,依法要从重处罚。

这类行为属于故意性质,认定造成重伤,就会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大幅升格为3-10年有期徒刑。

对于吕某的行为,本案存在量刑要点:

第一,吕某法定的量刑区间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且处以罚金,HIV属于法定的从重情节。

第二,吕某存在从轻处罚的要素,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供述,可以在从重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从轻处罚,最后判了1年。

第三,吕某的行为还有从重情节,2人、5次,属于从重评价的事实,在判定之前,也已经做出考量了。

两位失足女则是另案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规定,男女之间的合意行为构成治安违法,依法要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且处以罚款。

两位失足女跟男子吕某之间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依法要面临行政处罚。

信源:龙头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