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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值得惋惜,但责任不能凭同情心划分!湖南衡阳,一名 11 岁男孩在家花园打球,

悲剧值得惋惜,但责任不能凭同情心划分!湖南衡阳,一名 11 岁男孩在家花园打球,球落到隔壁正在装修的私宅里。孩子没有告知家长,也不走正门,直接翻过 1.8 米高墙进去捡球。邻居院内正在施工,采光井的玻璃盖板已经拆除,仅简单盖了雨布。男孩不慎一脚踩空,坠入井内,送医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家长把房主、装修公司、建筑公司和物业告上法庭,索赔10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事情发生在衡阳一个小区里。邻居李明家正在装修,把房子委托给了一家装饰公司施工。装修期间,按照李明的要求,施工方把一楼采光井的玻璃盖板拆了,打算把部分镂空的地方改建成水泥实体结构。拆完之后,就用一块雨布临时盖在上面。

赶上五一假期,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工地暂停施工,还得封闭上锁。于是施工方停了工,大门锁好,整个院子处于封闭状态。

偏偏就在这个时候,出事了。

隔壁邻居张华家11岁的儿子小鹏,那天在自家入户花园打羽毛球,一打没注意,球直接飞到了李明家院子里。

小鹏看了看两家之间那堵约1.8米高的围墙,二话不说直接翻了过去。

院子里空荡荡的,小鹏进去之后四处找球,走着走着,一脚踩到了那块盖在采光井上的雨布。雨布哪能承重啊,他整个人直直地掉进了采光井里。

直到两个小时后,才有人发现了掉在井里的小鹏。紧急送医抢救,可最终还是没能把这个11岁的孩子救回来。

一个活生生的孩子说没就没了,当父母的哪能接受得了。张华夫妇悲痛之余,越想越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在他们看来,房主李明拆了采光井盖板只用雨布盖着留了隐患,装修公司安全措施不到位,建筑公司和物业也有管理疏漏,好几方都有责任。

于是,张华把李明、装饰公司、建筑公司、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四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

案子到了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法院审完之后,给出的判决结果出乎很多人的意料——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理由其实很清楚。

首先,李明正在装修的这套房子是私宅,不是公共场所,不是正常活动、通行的地方。工地停工期间大门已经上锁,这把锁本身就已经起到了警示和防止他人擅自进入的作用。房主和装修公司没有义务为擅自翻进来的人专门设置提醒标志,也没有义务额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其次,小鹏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11岁了,具备了和他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翻越围墙、擅入别人正在施工的私人场所可能有危险,他应该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更关键的是,小鹏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孩子一个人打球、球飞进邻居家、翻墙进去,这些过程中家长在哪里?

法院认为,小鹏未经允许擅自翻墙进入别人家、最终坠井身亡的后果,应该由他的监护人自行承担。综合全案,四方被告对小鹏的死亡都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来,张华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之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到这儿就算是尘埃落定了。

承办法官后来说了一番话,挺值得琢磨。法官说,孩子不幸离世给家长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这个遭遇确实令人同情,法院对此也充分理解。

但是,同情不等于责任。司法裁判不能只凭着情感导向和损害后果,就硬让别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该谁承担,必须以这个人有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为前提。一味把损失交给那些根本不构成侵权的人承担,不仅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还会向全社会传递不好的价值导向。

说白了,不能谁死谁有理,不能谁闹谁有理,更不能谁可怜谁就该拿到赔偿。

权利和责任从来都是相伴相生的。敬畏法律,搞清楚权责边界,这才是树立规则意识、维护社会秩序该有的样子。

这起案子也给所有家长提了个醒:监护责任不是一句空话,安全教育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你永远不知道,一次疏忽、一次翻越,可能会带来怎样无法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