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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案件当事人。 一个是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个是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按常理说,他们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 可我后来把他们递交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两份《行政上诉状》放在一起看,发现了一个让我很难忽略的现象: 日期,只差一天。 结构,也高度相似。 于是,我忍 ​

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案件当事人。一个是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个是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按常理说,他们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可我后来把他们递交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两份《行政上诉状》放在一起看,发现了一个让我很难忽略的现象:日期,只差一天。结构,也高度相似。于是,我忍不住想问一句:这是巧合,还是有原因?一、先看时间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上诉状》,落款日期是:2023年10月19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行政上诉状》,落款日期是:2023年10月20日。只差一天。当然,日期接近,本身什么都不能证明。两个上诉人面对的是同一份一审判决,甚至可能在同一时间准备二审材料,所以日期接近完全可能有合理解释。但是,真正有意思的并不是日期。真正有意思的是:两份上诉状的论证结构,也非常接近。二、第一道题:ROBORAID是不是侵权?微软(中国)怎么说?它说:“计算机游戏”与“动画片”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因此,不符合商标侵权的商品要件。再往下,它把商标侵权拆成三个条件: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商标性使用。三个条件缺一个,都不能成立商标侵权。这是微软的论证。那么市场监管局怎么说?市场监管局也说:计算机游戏与动画片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然后,同样引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然后,同样把商标侵权拆成几个构成要件。然后得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违反商标法的行为。看到这里,我已经开始觉得有意思了。三、第二道题:2016年的ROBORAID微软的上诉状说:2016年1月27日,微软发布了ROBORAID计算机游戏。然后以此建立微软ROBORAID的“在先”事实基础。市场监管局的上诉状,也把这个日期写了进去:2016年1月27日。而且同样将其描述为微软发布的ROBORAID计算机游戏。这当然仍然不能说明什么。同一个案件,大家引用同一份事实材料,很正常。可是继续往下看。四、第三道题:30745148号商标微软的上诉状:2018年5月8日,微软在中国申请注册第30745148号“HOLOLENS ROBORAID”商标。市场监管局的上诉状:同样引用第30745148号“HOLOLENS ROBORAID”商标,并以其作为判断相关商标在先情况的重要事实。然后,两份材料都把:2018年7月3日作为玄视申请第32014737号“HOLOLENS ROBORAID”商标的重要时间节点。一个在5月。一个在7月。于是形成了同一条时间线:微软先申请 → 玄视后申请。这条时间线本身当然可以是真实的。但问题又来了:为什么两个不同身份的上诉人,会选择如此接近的事实作为自己的核心论证?五、最有意思的地方来了如果两份上诉状只是最后一句话相同,我一点都不会觉得奇怪。因为大家面对同一个案件,完全可能得出相同结论。如果只是都引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我也不会觉得奇怪。因为这本来就是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甚至如果都说:“计算机游戏与动画片不构成类似商品。”我也可以理解。因为这是案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争议点。可是当我们把这些东西排列起来:相同的商品分类;相同的商标注册号;相同的申请日期;相同的ROBORAID发布时间;相同的30745148号商标;相同的核心法律条文;相似的构成要件分析;相似的论证顺序;相同的最终诉讼目标;再加上:两份上诉状只相差一天。这时候,一个普通当事人产生疑问,是不是很正常?六、我最想知道的,不是谁抄了谁有人可能会问:是不是微软的律师帮市场监管局写的?是不是市场监管局的材料来自微软?是不是两份材料出自同一个律师?我不知道。仅凭两份上诉状,我不会替任何人下这个结论。但是我觉得,真正值得研究的问题甚至不是:“到底是谁给谁写的?”而是:“为什么两个身份不同的诉讼主体,会形成如此高度接近的诉讼叙事?”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前一个需要证据。后一个,只需要把两份文件放在一起比较。七、而我还记得开庭那一天真正让我后来产生联想的,是开庭。那一天,我看到:市场监管局的人来了。微软的律师也来了。他们一起走进了法庭。我当时并没有觉得有什么特别。因为在我的理解里:市场监管局有市场监管局的立场。微软有微软的立场。各自为自己的诉讼请求负责。这很正常。可是后来,当我重新把两份上诉状放在一起看的时候,我突然又想起了那个画面。两个身份不同的人,走进同一个法庭。而他们递交到法庭上的两份材料:日期只差一天。结构高度相似。核心事实高度重合。论证方向高度一致。那一刻,我突然觉得,这件事情至少值得留下一个记录。八、我不是在给他们定性有人可能会说:“你是不是又想多了?”没关系。我甚至希望有人告诉我:这完全是正常的。那就请解释清楚。为什么会这么相似?是谁提供的事实材料?谁确定了诉讼论证方向?双方各自调查了哪些事实?哪些事实是双方独立核实的?哪些事实来自对方提交的材料?这些问题,其实都可以回答。如果一切都是正常的,那就更没有什么不能解释的。九、最让我警惕的,其实不是两份上诉状我后来越来越觉得:真正可怕的不是两份文书长得像。真正值得警惕的是:一个事实一旦进入一份文书,后来的人可能就不再追问:这个事实最初是谁证明的?而是直接继续使用。一份申请书说了。一份行政决定引用了。一份上诉状又引用了。下一份裁判文书再引用。最后,一个最初没有被充分核验的问题,可能在层层文书传递之后,看起来已经变成了一个“大家都知道的事实”。可是,谁在证明谁?这是我真正想问的问题。十、所以,《奴才误认主子》第二篇,我只留下三个问号第一问:为什么两个身份不同的上诉人,两份上诉状只差一天?第二问:为什么两份上诉状在核心事实、法律结构和论证方向上如此接近?第三问:当一个行政机关和一个案件利害关系人,在同一个案件中形成高度接近的诉讼叙事时,谁应该负责解释这种接近?我暂时没有答案。我也不替任何人回答。我只负责把材料摆出来。因为我越来越相信:有些事情,最好的调查方法不是先喊出结论。而是把两份文件放在桌面上。一行一行地对照。然后问一句:“两个人,为什么会说出这么像的话?”至于答案是什么——留给时间。也留给后来真正愿意看材料的人。对照位置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诉状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诉状对照观察落款日期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19日仅相差1天案件定位不服(2023)京0108行初348号判决不服(2023)京0108行初348号判决针对同一一审判决第一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完全同向第二项上诉请求维持海淀市场监管局2023年2月27日不予立案回复依法改判维持2023年2月27日不予立案回复诉讼目标相同诉讼费用一、二审由玄视承担一、二审由玄视承担相同核心争议一ROBORAID计算机游戏与玄视“动画片”商标核定商品不相同、不类似同样认定计算机游戏与动画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相同核心论点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7条商标法第57条相同侵权构成分析明确提出三个条件:商品相同/类似、商标相同/近似、商标性使用同样明确提出三个构成要件论证骨架高度一致第一构成要件计算机游戏与动画片不是相同或类似商品计算机游戏与动画片不是相同或类似商品几乎同一论证核心商品分类计算机游戏:0901;动画片:0923同样写0901与0923相同分类依据ROBORAID发布时间2016年1月27日微软发布ROBORAID游戏同样写2016年1月27日微软发布ROBORAID游戏相同关键时间节点在先权利微软对ROBORAID、HOLOLENS ROBORAID享有在先权利虽未以“在先权利”完整展开,但同样引用微软2016年游戏及2018年商标申请事实基础高度重合30745148号商标2018年5月8日申请,2019年2月28日注册同样写2018年5月8日申请、2019年2月28日注册完全相同的注册事实32014737号商标玄视2018年7月3日申请HOLOLENS ROBORAID同样写2018年7月3日申请相同时间节点32016553号商标2018年7月3日申请ROBORAID,2019年6月21日注册同样写2018年7月3日申请、2019年6月21日注册相同事实链32014737注册时间2019年7月7日2019年7月7日相同微软游戏与玄视商标的时间关系微软游戏发布及相关商标均早于玄视申请同样以时间先后作为判断依据相同时间逻辑HOLOLENS ROBORAID微软先申请30745148,玄视后申请32014737同样以30745148对比32014737相同比较框架玄视业务情况强调玄视主要做VR/AR硬件、游戏等,不经营动画片基本不展开玄视业务恶意,仅从举报证据和商品类别论证微软展开更多玄视使用证据称海浪、水箱、蛇、大树、中国龙、戒指、鲨鱼等不是动画片没有完整展开这一组评价微软独有论证较多商标性使用明确认为无需继续判断,因商品不类似一审认为市场监管局未调查商标性使用;市场监管局对此进行反驳争议点一致,但角色不同一审错误一审不应否定不予立案决定一审错误认定市场监管局未调查侵权问题均以“一审事实/法律认定错误”为核心调查情况认为市场监管局已经调查相关事项市场监管局详细列举其“调查”内容论证方向高度一致不予立案依据商品不类似+证据不足,因此不予立案正确商品不类似+证据不足,因此不予立案正确结论一致玄视主观恶意大篇幅论述“攀附微软商誉、抢注、恶意”基本没有这一整套展开微软独有部分玄视民事诉讼提到三帝人起诉微软及和解赔偿问题未出现微软独有部分“非法牟利”明确指称举报、诉讼并非维权而是为了非法牟利未出现微软独有部分“难谓巧合”大篇幅引用2018年HOLOLENS无效案件中的“难谓巧合”你提供的市场监管局上诉状中没有出现这一表述重要差异最终结论一审判决应撤销,不予立案回复应维持一审判决应撤销,不予立案回复应维持完全同向诉讼结果期待请求二审支持微软上诉请求二审支持市场监管局上诉最终诉求一致